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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相关事宜 一、申办条件:具有民政局颁发的《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的基金会。 二、办理机构:需办理基金会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的,应当到基金会办公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三、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应带好以下材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制作《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另需携带以下材料: (1)《中国工商银行<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承诺书》一份; (2)《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一式三份; (3)《中国工商银行<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一式两份; (4)申请材料2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8)中国人民银行合法的银行基本结算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温馨提示: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其中各类证照应提供正本复印件。 四、办事程序: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社会保险网上办事数字证书申请材料交单位。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五、办理期限:30日。(不收费) 六、申办表格: 申请单位需填写《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表》(登记1)(可通过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12333sh.gov.cn下载,或在办理机构免费领取)
【2014-12-11】
律师事务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相关事宜 一、申办条件:具有司法局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 二、办理机构:需办理律师事务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的,应当到律师事务所办公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三、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应带好以下材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制作《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另需携带以下材料: (1)《中国工商银行<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承诺书》一份; (2)《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一式三份; (3)《中国工商银行<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一式两份; (4)申请材料2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8)中国人民银行合法的银行基本结算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温馨提示: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其中各类证照应提供正本复印件。 四、办事程序: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社会保险网上办事数字证书申请材料交单位。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五、办理期限:30日。(不收费) 六、申办表格: 申请单位需填写《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表》(登记1)(可通过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12333sh.gov.cn 下载,或在办理机构免费领取)
【2014-12-11】
宗教活动场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相关事宜 一、申办条件:具有民族宗教委员会颁发的《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的宗教活动场所。 二、办理机构:需办理宗教活动场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的,应当到宗教活动场所办公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三、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应带好以下材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复印件; 3、制作《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另需携带以下材料: (1)《中国工商银行<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承诺书》一份; (2)《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一式三份; (3)《中国工商银行<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一式两份; (4)申请材料2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8)中国人民银行合法的银行基本结算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温馨提示: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其中各类证照应提供正本复印件。 四、办事程序: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社会保险网上办事数字证书申请材料交单位。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五、办理期限:30日。(不收费) 六、申办表格: 申请单位需填写《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表》(登记1)(可通过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12333sh.gov.cn下载,或在办理机构免费领取)
【2014-12-11】
社会团体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相关事宜 一、申办条件:具有民政局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 二、办理机构:需办理社会团体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的,应当到社会团体办公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三、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应带好以下材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制作《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另需携带以下材料: (1)《中国工商银行<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承诺书》一份; (2)《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一式三份; (3)《中国工商银行<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一式两份; (4)申请材料2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8)中国人民银行合法的银行基本结算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温馨提示: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其中各类证照应提供正本复印件。 四、办事程序: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社会保险网上办事数字证书申请材料交单位。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五、办理期限和收费标准:30日。不收费。 六、申办表格: 申请单位需填写《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表》(登记1)(可通过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12333sh.gov.cn 下载,或在办理机构免费领取)
【2014-12-11】
民办非企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相关事宜 一、申办条件:具有民政局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 二、办理机构:需办理民办非企业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的,应当到民办非企业办公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三、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应带好以下材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复印件; 3、制作《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另需携带以下材料: (1)《中国工商银行<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承诺书》一份; (2)《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一式三份; (3)《中国工商银行<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一式两份; (4)申请材料2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8)中国人民银行合法的银行基本结算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温馨提示: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其中各类证照应提供正本复印件。 四、办事程序: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社会保险网上办事数字证书申请材料交单位。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五、办理期限:30日。(不收费) 六、申办表格: 申请单位需填写《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表》(登记1)(可通过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12333sh.gov.cn 下载,或在办理机构免费领取)
【2014-12-11】
一、事项描述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证件失效、证件注销户的纳税人前来办理纳税申报或其他税务事项的情况。 二、办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1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三、办理条件 1.在整改限期内完成整改并依法缴纳罚款; 2.提供的申请资料齐全、准确、真实。 四、办理期限 受理之日当日办结。 五、申请资料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2.《解除证件失效户申请书》一式两份; 3.《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罚款收据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014-11-25】
一、事项描述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前来办理纳税申报或其他税务事项的情况。 二、办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1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三、办理条件 1.在整改限期内完成整改并依法缴纳罚款; 2.提供的申请资料齐全、准确、真实。 四、办理期限 受理之日当日办结。 五、申请资料 1.《解除非正常(证件失效)户申请书》一式两份; 2.《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罚款收据复印件。
【2014-11-25】
一、事项描述 本指南适用于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跨区县变更生产经营地址。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三、办理条件 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跨区县变更生产经营地址,提供的资料符合规定,不存在以下四种情况: (1)涉及市级以上稽查案件未办结的; (2)税款未结清的; (3)依申请涉税事项未终审的; (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尚未完成清算的。 四、办理期限 场地核查:5个工作日; 正式受理:25个工作日。 五、申请资料 1.场地核查预申请 大厅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或其它设立登记证书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地址证明(产权证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迁移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书》; 网上办税服务厅申请材料: (1)《迁移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书》; 2.场地核查正式申请: (1)加盖市税务登记受理处章的《迁移注销税务登记预申请受理回执》原件; 3.正式迁出申请: (1)加盖市税务登记受理处章的《迁出注销税务登记受理单》原件; (2)《迁移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3)《迁移注销税务登记清税清票申请审核表》; (4)《发票购用印制簿》及未使用的空白发票、未验旧发票存根联原件; (5)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4.正式迁入申请: (1)加盖迁出税务机关公章的《准予迁出税务登记通知书》原件; (2)迁移注销税务登记场地核查情况表; (3)其他资料参照“税务开业登记”事项; 5.发票核销: (1)加盖迁入税务机关公章的《准予迁入通知书》原件;
【2014-11-25】
办理条件: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主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再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4、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注销税务登记清税申请审核表》; 3、《注销税务登记清票申请审核表》; 4、《发票购用印制簿》,以及未使用的空白发票、未验旧发票存根联原件; 5、税务登记证国地税正、副本; 6、企业和单位主管部门或董事会的决议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总机构同意终止的相关决议); 7、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民事裁定书;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工商执照的决定书。(纳税人应承诺以上所提供的材料和内容真实、可靠、完整;所有复印件加盖公章并统一使用A4.纸样) 9、企业办税员联系卡。 办理时限:自受理起30日内 办结告知: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 2、《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2014-11-25】
办理条件: 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换证或联合年检的公告要求,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换证或联合年检。 (一)税务登记换证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2、营业执照或其他设立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4、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的房屋产权证或租赁证明(如属租赁,还需提供该租赁房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5、房屋、土地和车船的有关证件(房屋所有权或产权证书、土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船舶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6、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的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7、验资报告或资金来源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8、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9、《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10、《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 11、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注:纳税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均须提供原件交受理窗口进行核对,经核对后退还纳税人(要求提供原件的除外)。 办理时限:自受理起30.日内 办结告知: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二)税务登记验证 应以上海市税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最新文件要求为准。 (三)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报告书(××年度)》原件; 2、加盖企业公章的外伤投资企业批准书复印件。 办理时限:根据文件规定 办结告知:税务登记证件上加注年检合格标识
【201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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