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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下发文件 明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细则
发布时间:2013-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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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断水断电、暴力拆迁或将追究刑责。此外,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应当经90%以上的被征收人同意,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若超过一半的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有异议,还须召开听证会。近日,自治区主席努尔·白克力签署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7号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并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从主体、法律关系、管理体制、征收程序和强制执行模式上均改变了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模式,建立全新征收模式和征收与补偿制度。 为了让全疆各地准确把握《条例》的实施细节,自治区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办法》。 下个月起施行的《办法》明确了征收的主体为人民政府,即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负责重大建设项目或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以下统称负责房屋征收工作的政府)。负责房屋征收工作的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负责房屋征收工作的政府不得对非公共利益建设项目实施房屋征收,项目建设单位采取欺骗、暴力、威胁或者干扰房屋所有权人生活等方式,迫使房屋所有权人签订协议、强制搬迁的,负责房屋征收工作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依法撤销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负责房屋征收工作的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负责房屋征收工作的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不得对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或者搬迁的被征收人制定惩罚性措施。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由负责房屋征收工作的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欺骗、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方式,以及停职、离岗、降级、开除等手段迫使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和强制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采取暴力、威胁、散布谣言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还明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由负责房屋征收工作的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办法》提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要充分尊重民意,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应当经90%以上的被征收人同意,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全体被征收人半数以上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负责房屋征收工作的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根据听证会结果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并予以公布。 《办法》明确,负责房屋征收工作的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不得因房屋征收补偿降低被征收人的房屋居住和使用条件。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房屋征收部门不得限定被征收人的选择权。 被征收房屋以货币方式补偿的,房屋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同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其中征收住宅的,不得低于同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的市场均价。 被征收房屋以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并按照被征收房屋产权性质办理产权调换房屋的转移登记。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有权优先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改建地段不能满足被征收人选择的,应当提供就近地段房屋供被征收人选择。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市场价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补偿费。 以产权调换房屋补偿,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要求提供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周转用房;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类似房屋市场租赁价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并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办法》在对被征收的人最低保障方面做了明确约定。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解决。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当地最低住房保障面积的,应当按照最低住房保障面积予以补偿安置。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社会发布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的有关审批、备案登记手续的公告,有关部门应当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公告发布后,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违法建造的部分不予补偿;将住宅改变为商业经营用房的,按照住宅进行补偿,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迁入户口或者分户的,在核实住房保障对象和最低住房保障面积时不予计算。 被征收人在货币补偿额度内购买的房屋或者产权调换取得的房屋,依法免收土地使用、房产交易、房屋登记等费用,依法减免所得税、营业税、契税等税收;被征收人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选择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入学的,按学区内生源对待;在迁出地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按迁入地标准接续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并依法审核给予各项社会保障。 新疆明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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