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夹
首页
欢迎来到上海泛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财税专栏
税务服务-税务代理
|
税务服务-税务鉴证
|
税务服务-税务筹划
|
税务服务-税务顾问
|
财务服务
工商专栏
内资-设立
|
内资-变更
|
内资-注销
|
内资-特殊
|
外资-变更
|
资质审批
|
外商独资企业-设立
|
代表处设立、变更、注销
|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
人事与培训
人事服务-人力资源外包
|
人事服务-劳务派遣
|
人事服务-代缴劳务费、偶然所得税税金
|
人事服务-猎头服务
|
人事服务-代办就业证和人才引进居住证
|
培训服务
法律专栏
公司与并购法律服务
|
税法法律服务
|
劳动法法律服务
|
诉讼与仲裁业务
|
金融与投资法律服务
审计专栏
审计服务
|
验资服务
|
商务咨询服务
|
财税顾问服务
|
管理咨询服务
|
资产评估
IPO专栏
IPO-资产重组
|
IPO-内控设计
|
IPO-内审外包
实务案例
实务案例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
相关下载
工商--法规类下载
|
工商--内资类下载
|
工商--外资类下载
|
工商--资质审批类下载
|
税务下载
当前位置 >
首页
>
税务常见问题
甲供材料多种情况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发布时间:2013-08-09【
大
中
小
】
“甲供材”是建筑行业术语,“甲供材”工程就是甲方(基本建设单位)与乙方(施工单位)在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时事先约定的,由甲方提供材料、乙方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甲供材”的税务问题,长期困扰着理论界和实务界,本文系统梳理甲供材料(设备)的增值税问题,并就甲乙双方的税务会计事项作出相应处理。 从广义上讲,甲供材料(设备)的来源一般分两种,一是甲方自产或委托加工,二是甲方外购。第一种又分自产无偿提供和自产有偿提供两类;第二种分外购无偿提供、外购有偿提供和代购三类。其中,自产无偿提供和外购无偿提供是狭义上的甲供材料(设备)。 “自产无偿提供”应缴增值税 自产无偿提供,即甲方直接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材料(设备)计入工程成本,并无偿交与乙方用于在建工程。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货物。建筑工程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甲方应当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甲方(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例,下同)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工程施工或开发成本) 贷:产成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由于甲方将材料(设备)直接计入工程成本,乙方收到材料(设备)时不作会计处理。但考虑到实物管理的责任问题,乙方应当建立辅助账,明细记录甲供材料(设备)的进出情况。 “自产有偿提供”应缴增值税 自产有偿提供,即甲方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材料(设备)交与乙方用于在建工程,并与乙方结算抵减工程款。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销售货物,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有偿,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甲方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材料(设备)交给乙方用于在建工程,转移过程中甲方将材料(设备)价款与施工单位抵减了工程款,属于“有偿”行为;材料(设备)的所有权也发生了事实上的转让,此转移行为属于销售货物,甲方应当缴纳增值税,同时应当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甲方会计处理如下: 借:预付账款——乙方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乙方会计处理为: 收到时 借:工程物资 贷:预收账款——甲方 用于工程时 借:工程施工——××项目 贷:工程物资 “外购无偿提供”不缴增值税 外购无偿提供,即甲方直接将外购的材料(设备)计入工程成本,并无偿交与乙方用于在建工程。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甲方将外购材料(设备)交给乙方用于在建工程,转移过程中,甲方没有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属于“无偿”行为;但由于材料(设备)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让,此转移行为不属于赠送和销售货物,不缴纳增值税。 甲方会计处理如下: 外购材料(设备)时 借:工程物资 贷:银行存款 无偿交与乙方用于在建工程时 借:在建工程(工程施工或开发成本) 贷:工程物资 同样,甲方将材料(设备)直接计入工程成本,乙方收到材料(设备)时不作会计处理。但考虑到实物管理的责任问题,乙方应当建立辅助账,明细记录甲供材料(设备)的进出情况。 “外购有偿提供”应缴增值税 外购有偿提供,即甲方将外购的材料(设备)交与乙方用于在建工程,并与乙方结算抵减工程款。 甲方将外购的材料(设备)交给乙方用于在建工程,转移过程中,甲方将材料(设备)价款与乙方抵减了工程款,属于“有偿”行为;材料(设备)的所有权也发生了事实上的转让,此转移行为属于销售货物,甲方应当缴纳增值税,同时应当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甲方会计处理如下: 外购材料(设备)时 借:原材料或工程物资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交与乙方用于在建工程时 借:预付账款——乙方 贷:其他业务收入等相关科目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乙方会计处理为: 收到时 借:工程物资 贷:预收账款——甲方 用于工程时 借:工程施工——××项目 贷:工程物资 “甲方代购提供”视情况缴纳增值税 甲方代购提供,即外购的材料(设备)发票直接开给乙方,甲方将发票转交乙方,并作资金往来账务处理或工程进度款结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26号)第五条规定,这种“代购”行为如果属于甲方垫付资金,应当缴纳增值税;如果不属于垫付,而是抵付应付工程进度款,则不缴纳增值税。 甲方垫付资金的会计处理: 代购材料时 借:预付账款——乙方 贷:银行存款 计提增值税时 借:在建工程等科目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乙方会计处理为: 收到时 借:工程物资 贷:预收账款——甲方 用于工程时 借:工程施工——××项目 贷:工程物资 甲方抵付应付工程进度款的会计处理: 结算工程进度款时 借:在建工程 贷:应付账款——乙方 代购材料抵付工程款时 借:应付账款——乙方 贷:银行存款 乙方会计处理为: 结算工程进度款时 借:应收账款——甲方 贷:工程结算 收到甲方代购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 贷:应收账款——甲方。
总部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725弄9号 联系电话:021-63316161
Copyright(c) 2011 www.feresh.com 上海泛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沪ICP备14008237号-2
沪公网安备 310101020058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