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夹
首页
欢迎来到上海泛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财税专栏
税务服务-税务代理
|
税务服务-税务鉴证
|
税务服务-税务筹划
|
税务服务-税务顾问
|
财务服务
工商专栏
内资-设立
|
内资-变更
|
内资-注销
|
内资-特殊
|
外资-变更
|
资质审批
|
外商独资企业-设立
|
代表处设立、变更、注销
|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
人事与培训
人事服务-人力资源外包
|
人事服务-劳务派遣
|
人事服务-代缴劳务费、偶然所得税税金
|
人事服务-猎头服务
|
人事服务-代办就业证和人才引进居住证
|
培训服务
法律专栏
公司与并购法律服务
|
税法法律服务
|
劳动法法律服务
|
诉讼与仲裁业务
|
金融与投资法律服务
审计专栏
审计服务
|
验资服务
|
商务咨询服务
|
财税顾问服务
|
管理咨询服务
|
资产评估
IPO专栏
IPO-资产重组
|
IPO-内控设计
|
IPO-内审外包
实务案例
实务案例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
相关下载
工商--法规类下载
|
工商--内资类下载
|
工商--外资类下载
|
工商--资质审批类下载
|
税务下载
当前位置 >
首页
>
最新问题
财税改革遗产税成焦点?
发布时间:2013-10-08【
大
中
小
】
【导读】11月份中央将召开十八届三中全会,财税改革路径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目前,对于财税体制改革的路径、方式和方法尚存争议,公众希望能通过此次会议对财税改革有一个更加明确的路线图。有学者称,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箭在弦上”,财税改革将是三种全会“顶层设计”内容。 据悉,全国人大预算工作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在就十八届三中全会讨论财税体制改革的议题清单提出意见和建议。与此同时,业内专家也纷纷就财税改革发表自己的看法,比如,关于三中全会上有可能讨论“适时开征遗产税”话题最近更是成了媒体集中报道的对象。 事实上,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最近屡屡强调“以间接税为主的结构不会变”,被外界解读为这是为财税改革定了一个大前提。那么,新一轮的财税改革究竟如何进行?遗产税是否会开征?房产税扩围应如何设计?地方主体税建设如何借鉴国外经验……本报记者围绕最近业内尤为关心的以上话题采访了业内专家。 增“直”降“间” 提高直接税比例、降低间接税比例难度较大 对于未来财税改革的方向,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在不同场合均表示,改革会增加直接税比重,但是,以间接税为主的结构不会变。公平、有效、简洁的税制结构才是方向。 据了解,目前世界上存在多种税制模式,有以所得税为主体的,以英美日为主;有以流转税为主体的,以发展中国家为主;有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双主体的,以欧盟为主;也有少部分以资源税为主体的,如中东石油国家和俄罗斯等。 而我国目前的税制体系以流转税为主体,收入占税收总额的65%以上;所得税处于第二位,收入占税收总额的20%左右;其他小税种(以地方税为主),收入占税收总额的15%左右。这种税制结构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税收征管能力相适应吗?这是不少人的疑问。 知名税法专家、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张广通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的代表,市场经济欠发达,从计划经济演化为市场经济,许多法制还不完善,统一市场也未形成,收入监管和财产监管、信息采集制度以及人们的税收观念还不到位,所以流转税为主体是正常的。 “这种税制结构的好处是筹集收入简便易行,调节供求关系容易,税收隐蔽性强,税收成本低。但流转税比重过大,也会加重税收对资源配置的干扰,在人均产值和人均收入不高的情况下,不利于发挥直接税对两极分化的调节作用。所以税制结构由流转税一花独放向流转所得双主体方向转变是大势所趋,只不过要循序渐进,不可能短期完成。”张广通说。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朱为群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之所以大家比较反对间接税,主要有两个问题:一是普通消费者承担了较多的间接税,这是因为我国的间接税并未对基本生活必需品给予充分的免税优惠;二是大多数间接税未将价格与税收区别开来,导致公众不了解日常消费中所包含的税款,也不利于对税款使用的公众监控。而直接税主要是针对有支付能力的中高收入者征收且税额透明,成为民主国家的主要税制。 朱为群认为,在我国当前情况下,大幅度提高直接税比例相应降低间接税比例,难度较大。这是因为,一方面直接税的征收相对较难,富人也有较大的动机和能力来避税;另一方面,大幅度降低间接税可能会引起财政收入的明显下降。 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施志群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目前间接税为主的结构客观上在短期内是很难改变的。这一税制改革路径,立足于现有税收体系的渐进式改革,是相对切实可行的。 那么,究竟应该如何降间接税、增直接税呢?张广通认为,流转税是与商品服务的销售额、营业额、交易额紧密关联的,降低流转税的途径主要有:一是避免道道全额征税、多环节课征形成的重复征税,这就要不断扩大“营改增”的范围;二是降低增值税的税率;三是适当扩大抵扣项目,规范进项税抵扣制度;四是简化增值税征管办法,包括发票管理、开票设备、申报流程、退税时间等,降低纳税人成本;五是调整消费税税目税率,突出重点,降低平均税负,改进与增值税的双层次征税办法;六是取消或合并附加在流转税上的以增加收入为目的的多个小税种,比如城建税等;七是稳步降低进口关税税率,引导国外奢侈品消费回流。 “只要经济形势好转,所得税的收入就会持续提高,但在效益和收入相对稳定的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应重在创造公平竞争条件和体现产业政策导向方面,个税应重在培养纳税习惯和调节贫富悬殊方面。”张广通称。 从事一线工作的山东济南市地税局稽查局干部潘洪新告诉本报记者,降间接税,应适当降低流转税税率,降低甚至取消变相的流转税,如: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建设事业费等。税能完成的事,绝对不要让费掺进来。增加直接税方面,要做的主要是为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让企业做大、做强来增加对直接税的贡献。遗产税 遗产税“十三五”以前无法付诸实施 2012年2月,国务院批转国家发改委等《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首次提出了开征遗产税的话题:“研究在适当时期开征遗产税问题。”随后,社会机构和高校纷纷开始关注遗产税课题。 一直以来,遗产税作为财产税重要的一项,在十五大、十六大的时候也写进了三中全会草案,但因为缺乏系统的征收范围和税率等细化内容,最终却被搁置。 遗产税一般是指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或受赠人征收的税种,很多时候被视为对财产税和个人所得税的一种有效补充。 施志群认为,其实质在于向富裕阶层多征收税款,以平衡或减轻贫富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加强“同代人”竞争公平性的意义。 近日,有媒体报道国务院参事、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征收遗产税被写入十八届三中全会文件草稿”的言论,引起媒体对遗产税的激烈争议,尽管刘桓随后发表声明对此予以否认,称这是媒体断章取义,但遗产税却依然成了近日业内最热的话题。然而,官方对于遗产税的信息透露,目前还只是今年2月发布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中所称“研究在适当时期开征遗产税问题”。 2013年3月,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曾在京发布《遗产税制度及其对我国收入分配改革的启示》课题中期成果报告。报告认为,开征遗产税的时机已经成熟,建议在“十二五”期间征收,最迟在2015年征收,起征点定为500万元。课题组还对世界上188个国家进行统计发现,有遗产税或赠与税以及对遗产赠与用其他税收调节的国家共114个,约占61%的比例;不对遗产和赠与征税的国家占39%。研究发现,对遗产征税国家大多是当今最具效率和竞争力、科技领先的国家,如美国、日本、英国、德国、法国等,其GDP总量占到全球总量的70%以上。 统计显示,有的国家为了防止遗产提前赠与或避税,也配套征收了赠与税。我国近些年来,居民财产大量增加,家庭成员之间围绕老人遗产处置的经济纠纷也大量增加,社会贫富差距加大导致的社会不公平也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 对此,张广通表示,遗产和赠与问题很复杂。在产权保护制度、财产登记制度、养老保险制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制度、遗产继承和赠与制度不完善、人们的传统家庭观念需要转变的条件下,估计遗产税和赠与税只能暂时处于调研和方案起草阶段,离真正实施尚有不小距离,“至少在“十三五”以前尚无法付诸实施,但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前景是光明的。 潘洪新也赞成稳步推进遗产税的开征。他认为,制定合适的遗产税税收政策,可以鼓励富人们更多的将财产投向社会慈善事业。 对于遗产税的开征是否时机成熟,潘洪新称,这主要取决于民意,政府强制推行这件事的可能性不大。征收遗产税要完善财产登记制度,财产登记制度要全国联网,而且要实名制。 在施志群看来,目前在中国征收遗产税的时机也尚未完全成熟。一则是观念上的差异,社会诸多群体对于遗产税的接受程度不高,二则,具体的征管方案和推进时间表还有待进一步解决。征收遗产税的困难有多个方面,征管条件方面更是存在诸多技术问题。 朱为群建议,就遗产税的具体实施来说,一个最基础的问题就是能否核实遗产及其价值。如果这个最基本的问题不能解决,即使大家都同意征收遗产税,也会使得实际的征收难以进行。另外,遗产税将被用于何处,也是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 张广通建议,可借鉴西方国家的一些成熟经验,本着先城市后农村、先发达城市后中小城市、先房地产后其他财产、先试点后普及的原则进行。征收初期,税基宜窄,税负宜轻,办法宜简,制度宜配套,循序渐进,让人有个接受的过程。 房产税 房产税试点扩围应设计相对统一方案 国家发改委主任徐绍史、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前段时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报告时,双双提到“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有专家建议,应加快建立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实现全国联网,明确不动产的公允市场价值评估原则和机制。设定3年左右过渡期,然后正式全面开征房产税,明确为区县级政府主要税收来源。 张广通认为,建立房产登记制度,既是保护合法产权的需要,也是摸清房产持有状况,增强房地产调控政策针对性的基础措施。但做好房产税的试点扩围工作并不容易。 “我国的房产类型太多,各种政策性房产的产权登记缓慢且复杂,还有一些钻政策空子的不当得利者拥有多套不符合政策和法律的房产,有些行贿受贿的房产不便明示,房产的价值评估体系也不完善,有些地方政府不愿意房地产联网,抵制征收房产税,怕影响当地房地产业发展。种种原因都对征收房产税带来阻力。”张广通说。 施志群认为,房地产改革试点扩围的阻力主要有:一是现阶段70年土地出让金一次性征收,如之后每年再征收房产税,是否存在重复征收的问题,如何界定重复的合理性?二是全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尚未落实。只有推进全国住房信息联网,获悉一人在不同城市拥有多套房屋避税的情况,才能为房产税的全面征收提供条件。三是对增量还是存量征税的问题,这需要统一明确。四是具体操作上,如果在不同地方分别有多套房产,如何界定税收管辖的问题。 对此,施志群建议,房产税试点扩围,应设计相对统一的试点扩围方案,同时考虑地方发展程度和征管条件;尽快建立统一的全国住房信息数据联网;解决征管的一些技术问题,如税收管辖,价值评估等;房产税后续应定向使用,如此前重庆明确房产税用于建设公租房,上海则用于保障房建设。 另外,张广通建议,房产税的立法、存量房与增量房的关系、起征点或免征额的设计、税负水平的测算等,都要进行科学调研,征收初期遵循税负从轻、优惠从宽、手续从简、征管从严原则也是必要的。只要迈出了第一步,以后就好办了。如果改革抓不住机遇,过期就难推行了。房产税试点范围应当进一步扩大,先一线城市,再二线和三线城市;试点也不能不痛不痒,一味地照顾既得利益;政府公职人员要带头公开财产,既是为了廉洁从政、反腐败的需要,也是促进房产税启航的关键;房产税的税制设计要给地方政府一定的自主权或弹性,不能全国一刀切;房价涨得快的地方应强制实施,不能听其自愿;房价不高的地方可以缓行或从低适用税率。 “房产税扩围,相关政策要研究制定好。比如免税额的问题,应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政策。另外,计税依据是从价还是从量也要论证好。房产税改革试点扩围应尽快进行,拥有无数房产却基本不缴税的情况必须尽快结束。”潘洪新说。地方主体税 地方主体税建设不可照搬国外 有专家建议,应以全面推行“营改增”为契机,加快地方主体税建设。按照先区域、后行业的原则,加快“营改增”的全国推广。配合“营改增”后中央与地方收入格局的调整,加快推进消费税改革,从目前的生产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按照消费地原则将消费税改变为地方税。同时将车辆购置税划归地方税。 在潘洪新看来,把消费税改变为地方税,只要生产地对此没有太多异议,倒是可以考虑,毕竟很多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产品的生产要给生产地带来很大的污染。车辆购置税划归地方也可以考虑,因为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基本都在地方上使用,占用了资源,当然给给地方一定的经济“补偿”,而且可以进一步赋予地方制定车辆购置税政策的权利,这样,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通过车辆购置税政策调控本地车辆的保有数量,解决好交通拥堵和空气污染的问题。 在施志群看来,“营改增”确实打破了原有的地方税制体系,“营改增”后地方税收比例和数额有一定的下降。因此,重新构建地方税制,既是“营改增”带来的契机,也是应对“营改增”影响的必然选择。消费税改革、车辆购置税调整为地方税等对地方税制来说均有积极意义,而且其操作难度也相对较小。 但张广通则表示,我国是否要把消费税收入交给地方政府或与中央分成,需要慎重考虑,不能盲目照搬外国做法。消费税总体收入规模不是很大,但与老百姓的生活关系密切,且与增值税存在重复征收问题,征税品目、计税依据、税负水平、征税环节和征收方法都需要调整,这是肯定的。消费税向生产企业征收而不是向零售商或消费者直接征收,主要是从便利税源监控考虑的,对实际税负影响不大。车辆购置税目前是中央税,这是不合理的。但从另一方面税,车辆购置税与车辆国产化关系密切,与车辆消费税重复征收,名不正言不顺,人为加重了老百姓的购车代价,取消这一以收入为目的的税种也是无可厚非的。 实际上,在“营改增”全面扩围的大背景下,除了上述税种外,房产税作为一种潜在的税种被寄望于成为地方主体税种的设想,也不时见诸报端。但是,对其是否应该以及能否作为地方主体税制的理由却未深入展开。施志群也认为,房产税的积极推进,对于地方税制的重新构建更为必要。 在朱为群看来,国外房产税之所以能够成为地方主体税制,至少有这么几个基本的理论逻辑或原则:第一,房产税必须用于当地公共福利且其用途必须公开透明;第二,房产税的具体方案由全体民众及其代表讨论决定;第三,房产税的负担水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第四,房产税应具有较为完备的征纳税争议解决机制。如果这些原则不被认可,那么房产税改革就会遇到民众的抵抗而不是合作。 评论 税收改革应与公共政策功能相结合我国经济持续了三十多年的增长,这与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密不可分。但就目前来看,我国社会财富分配不公、经济结构失衡等问题日益严重,在这种情况下进行财税体制改革,直接关系到社会民众切身利益。现今的税制改革究竟怎么改,政府高层、业内专家都屡有提及,比如,结构性减税、构建地方主体税种等。 财税改革不能仅简单地与经济发展挂钩,还应更多地结合税收制度的公共政策功能,注意发挥税收调节收入的“杠杆”作用,合理地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维护社会稳定。 财税体制改革是2013年的一个改革重点领域,分析人士判断,财税改革有望成为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一项重要内容。笔者希望,经过相关部门努力,在“十二五”期间,我国能够深入改革财税体制,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的公共财政体系,构建地方税体系,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
总部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725弄9号 联系电话:021-63316161
Copyright(c) 2011 www.feresh.com 上海泛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沪ICP备14008237号-2
沪公网安备 310101020058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