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夹
首页
欢迎来到上海泛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财税专栏
税务服务-税务代理
|
税务服务-税务鉴证
|
税务服务-税务筹划
|
税务服务-税务顾问
|
财务服务
工商专栏
内资-设立
|
内资-变更
|
内资-注销
|
内资-特殊
|
外资-变更
|
资质审批
|
外商独资企业-设立
|
代表处设立、变更、注销
|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
人事与培训
人事服务-人力资源外包
|
人事服务-劳务派遣
|
人事服务-代缴劳务费、偶然所得税税金
|
人事服务-猎头服务
|
人事服务-代办就业证和人才引进居住证
|
培训服务
法律专栏
公司与并购法律服务
|
税法法律服务
|
劳动法法律服务
|
诉讼与仲裁业务
|
金融与投资法律服务
审计专栏
审计服务
|
验资服务
|
商务咨询服务
|
财税顾问服务
|
管理咨询服务
|
资产评估
IPO专栏
IPO-资产重组
|
IPO-内控设计
|
IPO-内审外包
实务案例
实务案例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
相关下载
工商--法规类下载
|
工商--内资类下载
|
工商--外资类下载
|
工商--资质审批类下载
|
税务下载
当前位置 >
首页
>
最新问题
对于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需要购买交强险,此时应该提供哪些资料给保险公司?
发布时间:2013-04-09【
大
中
小
】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75号)第二条第六项、第七项和第三条第四项规定,对于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在购买交强险时,应当向保险机构出示税务机关开具免税证明。否则,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仍将代收代缴车船税。
总部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725弄9号 联系电话:021-63316161
Copyright(c) 2011 www.feresh.com 上海泛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沪ICP备14008237号-2
沪公网安备 310101020058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