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红霞 某药材公司由于生产需要,经常根据中草药的成熟期招聘一些临时工来做中草药的晾晒、挑选、打包等,每年支出约50万元,对支付的这部分费用,能否计入工资、薪金总额?
对于这个问题,首先要判断这些临时用工是否为该药材公司的职工。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工。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所有的用工单位都必须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享有《劳动法》的权利义务,和用工单位存在着雇佣被雇佣的关系,领取职工薪酬。如果这部分人员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协议,仅是临时性取得收入的人员,则公司支付的这些临时用工费用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支出,而是劳务费支出。
相应地,企业对劳务费支出,应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凭发票支付劳务费并按规定入账。对于提供劳务的临时工来说,如果收入达不到当地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则不需纳税:(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元~20000元;(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元~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