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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政策
关于加强2016年中秋、国庆期间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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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价检〔2016〕5号 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中秋、国庆佳节将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的工作要求,为规范节日市场价格秩序,优化节日市场消费环境,让广大人民群众度过欢乐祥和的节日,现就加强两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16年9月13日至2016年10月7日。 二、检查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副产品市场、主要商业街区、电子商务平台、交通运输枢纽、旅游景点景区及周边配套设施,销售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者。 三、检查重点 (一)旅游 一是景区门票。开展旅游景区门票价格整治工作,依法查处景区经营者不执行政府规定的价格水平或浮动幅度,未按规定对未成年人等特定群体落实价格减免优惠政策,擅自增设收费项目,通过违规设置“园中园”门票等形式变相提高门票价格,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是酒店住宿。对不明码标价、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调查并处理。三是旅游餐饮。对景区内及周边餐饮、旅游人群相对聚集的餐饮区、特色小吃街,以及位于“大众点评网”前列的餐馆进行巡查,提前进行提醒告诫。四是旅游特产。对景区内及周边旅游特产商店等进行巡查,要求严格执行明码标价,避免模糊标识导致价格纠纷。五是旅行社及旅游服务网站价格。坚决查处虚构原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 (二)交通 一是加强对公路、铁路、民航、水运等交通运输价格检查,严肃查处超过政府定价擅自涨价、价外收费、误导性标示等违法行为。二是对高速公路收费的监督检查,切实落实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政策。三是对出租汽车、租车服务公司价格行为的检查。四是对高速公路救援服务公司,机场、火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相对封闭区域内商品及服务价格的检查。五是对停车乱收费行为的检查。 (三)零售 加强对线上线下商品零售企业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的价格法律法规宣传,督促经营者完善价格促销方案,规范降价、打折、返券、赠送等促销行为,依法查处虚构原价、模糊赠售、误导性标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中秋、国庆期间,群众旅游、出行、购物密集,易引发价格纠纷和矛盾。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充分认识节日期间开展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科学制定方案,合理配置力量,加强部门协调,形成监管合力,切实保障主副食品的市场供应充足和价格基本稳定。 (二)密切关注市场波动 要加大对商超、农贸市场等与群众日常消费密切相关场所的监测频次和监管力度,密切关注节日期间消费量大幅增加的粮、油、肉、禽、蛋、菜、奶及月饼等节庆食品市场和价格动态,一旦发现市场波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有效化解。 (三)高度重视应急监管 要深入总结“天价虾”、“天价鱼”等价格突发事件应急监管工作经验教训,进一步健全节日期间应急监管预案和工作机制。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监管平台的作用,节日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电话座席并安排接听人员24小时值守,对节日举报电话值守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保障举报电话畅通、网络举报及时受理。要建立12358应急响应机制,切实提高敏锐性和敏感度,接到突发事件举报要规范答复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第一时间到现场进行处理,化解矛盾,确保价格举报及时妥善办理。对于市场价格异动和重大突发性价格事件信息,及时报送我局。 (四)加大市场巡查力度 要紧紧围绕节日期间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价格热点问题,组织力量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和检查频次,有效查处并曝光价格违法行为。重点旅游景点等区域要按照“网定格、格定人、人定责”要求,下沉执法重心,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到人”的网格化监管格局。 (五)做好舆论宣传引导 要根据本区域实际,对重点监管领域和行业,加强舆论宣传和政策引导,采取召开提醒告诫会、发布消费警示、开展媒体宣传和主动上门服务等方式,大力宣传价格法律法规,温馨提醒消费者避免消费陷阱,严正告诫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对违法性质严重、社会影响较大、违法行为屡查屡犯的经营者,要依法从重处罚,公开曝光,形成震慑,营造诚信兴商环境。 上海市物价局 2016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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