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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规范财务核算才能享受所得税优惠
发布时间:2012-05-14【大 中 小】
 国家针对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出台了一系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扶持和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然而,由于绝大部分的小微企业一方面经营压力重,利润微薄甚至亏损,另一方面缺乏专业财务人员,会计核算不规范,不熟悉税收政策,因此目前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效果尚不尽如人意。

    当下正值一年一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期,是税务机关宣传税法的良机。税务机关应针对小微企业,加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使广大小微企业能够掌握和利用这些政策,真正享受到税收优惠。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内容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和相关文件明确了小微企业的认定条件和操作办法。与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25%相比,小微企业的所得税税负降低了20%。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年先后发布通知,进一步加大了政策优惠力度。小微企业2010年和2011年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万元的,2012年~2015年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上述政策,部分小微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为10%,税负与一般企业相比降低了60%。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要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具体而言,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执行。至于企业所属行业类型,则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国统字〔2011〕69号)的要求,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来区分。

    二是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得超过30万元的认定标准限制。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的年度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三是全年平均从业人数不得超过认定标准限制。工业企业或其他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分别不得超过100人或80人。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四是资产总额不得超过认定标准限制。工业企业或其他企业,资产总额分别不得超过3000万元或1000万元。

    另外,笔者认为对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管理,特别值得注意以下事项: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时不适用小微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上年度认定为小微企业的,其分支机构可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并在本年度各期预缴申报中,作零申报处理;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应注意的涉税管理要求

    小微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按照财务核算和涉税管理要求,最大限度地享受税收优惠,实现税收待遇最优化。

    首先,认真对照政策适用范围,熟悉掌握优惠政策。小微企业应充分利用税务机关举办的多种形式的政策宣讲会和咨询辅导会,了解小微企业的认定条件、适用范围、条件和对象,掌握申报审批程序及涉税资料报送要求。

    其次,全面审视自身基本状况,规范财务核算。小微企业在发展壮大中,必须适时根据宏观调控政策导向调节投资方向,要尽早调整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经营业务。在规范财务核算方面,要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完善各项制度,建立健全财务核算体系,杜绝各种账务处理弄虚作假和恶意偷逃税款等行为。

    再次,及时如实办理认定申报,按照规定落实优惠。小微企业要结合利润总额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避免发生漏计收入、多转成本、多列费用的问题;要结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凭证及工资支付情况核实从业人数;要结合资产负债表和实际经营情况核实资产总额。同时,要注意预缴申报与年度申报的具体操作办法,包括小微企业认定、申报资料尤其是所属行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的填写以及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减免所得税额等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按照程序执行好各项规定。

摘自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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