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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贸区税收政策的创新和未知
发布时间:2013-10-24【大 中 小】
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方案”)当中,第三部分专设了用来讲税收优惠政策的内容,包括促进投资和贸易两个领域的税收政策。 税收政策因为直接关系到企业和个人的收益而异常受重视,同时,在新的税收政策试行初期也会存在不确定性和法律风险。 全国律师协会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天永律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中,详细梳理和解释了自贸区现有税收政策的创新,以帮助企业和个人能够更好的理解这些新的税收政策,防范法律风险。 分期缴税缓解现金流压力 《21世纪》:促进投资的税收政策总共有两条,首先是针对试验区内的企业或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缴纳所得税。应该如何看待这条优惠政策? 刘天永:这项优惠政策很早就有,最早做出类似规定的文件是国税发 [2000]118号。该政策解决了很多企业在投资重组中遇到的税收难题,尤其是解决了投资重组中的企业没有现金流收入却要按照税法的规定缴纳大额所得税的问题。 按照总方案的政策,如果企业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不满足财税[2009]59号文暂免征税的条件,还可以分五年缴纳增值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例如产生的投资增值额是1个亿,需要缴纳2500万的企业所得税,那么可以分五年来缴纳,每年500万元。该政策的实施可以让企业享受递延纳税的待遇,减轻企业的现金压力。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也存在着同样的问题,个人股东在交易中由于没有现金流产生,需要额外筹措资金来缴纳税款。按照总方案的政策,个人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可以分五年来缴纳,以缓解交税的现金流压力。 《21世纪》:关于企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这条税收政策,已经在中关村[0.81% 资金 研报]等级试点过了。那么你怎样看自贸区沿用该政策? 刘天永:这项政策的前身是财税[2013]15号,该文件规定,对试点地区内企业以股权形式给予企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奖励,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最长不得超过5年。 从总方案的政策来看,对自贸区内哪些类型的企业可以享受个税分期缴纳的优惠政策并无明确规定,但从全国其它已经实施该项政策的区域来看,这种类型的企业往往属于高新技术企业。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范围,《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目录(2011版)》 确定为八大领域,分别为: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另外,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将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分为十大类,共计137 项。 上海自贸区可以这两个文件作为参考,以确定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范围。 自贸区实施高端、紧缺人才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纳税政策,主要目的在于让企业将优秀的人才留住。当然该项政策的最终落实还需要进一步的实施方案,并且享受个人所得税分期纳税政策的人员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贸易领域税收优惠政策 《21世纪》:在有关促进贸易的税收政策当中,总方案首先提到了有关融资租赁企业的税收政策。你对此怎么看? 刘天永:总方案的税收政策重点提到了相关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这类公司在自贸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将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 最先试行类似政策的地方是天津,2010年4月6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税总局联合下发通知,对融资租赁企业经营的所有权转移给境外企业的融资租赁船舶出口,在天津市实行出口退税试点。该项政策在天津试行以来,极大地促进了当地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总方案将自贸区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对于鼓励上海金融租赁企业抢占国内市场、开拓国际市场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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