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称,在试点改革过程中,由于经营规模、成本结构和发展时期不同等原因,部分试点企业在新老税制转换期内可能产生税负增加的情况。为有效平衡这部分试点企业的税负,有必要实施过渡性财政政策给予扶持。财政扶持有利于帮助试点企业在税制转换过程中实现平稳过渡,确保试点行业和企业税负基本不增加;有利于进一步调动试点企业参与试点改革的积极性,促进试点企业抓住机遇、用好政策。
通知明确:自2012年9月1日起,对税制转换期内按照新税制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实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给予财政资金扶持。财政扶持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分别负担,并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税按月监控、财政按季预拨、资金按年清算、重点监督检查”的方式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