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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11月1日起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发布时间:2012-08-09【大 中 小】
国务院明确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8个省(直辖市)。我市11月1日开始试点。

  通知明确,此次确定的扩大试点地区与上海市适用同样的试点方案、试点行业和政策安排。主要内容包括:试点地区从事交通运输业实行11%的增值税税率,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实行6%增值税税率,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实行17%的增值税税率(交通运输业和服务业现行营业税税率分别为3%和5%),其中,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使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即按照其销售额和3%的增值税征税率计算增值税税额,不抵扣进项税额。此外,试点纳税人原适用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试点期间予以延续。

  营改增试点初期,部分企业税负会有所增加,这是因为部分试点企业设备更新、增添速度放缓,相应进项税减少,抵扣不足。这只是试点初期的过度现象,随着部分企业增添、更新设备,一般纳税人税负增加的企业面将逐步下降。对部分企业因税制转换引起的税负增加问题,我市相关部门正研究解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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