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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地税解读赞助费择校费征收营业税政策
发布时间:2012-08-06【大 中 小】

日前,江苏省扬州市地税局就赞助费择校费征收营业税的相关政策作出解读,指出择校费、赞助费应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3%营业税。以下为全文: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规定: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   

二、超标准收费应征营业税及征收标准根据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各类学校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等11项收费项目列入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范围。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向受教育者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另外对托儿所、幼儿园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范围。   

择校费、赞助费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3%营业税。   

三、赞助费应开地税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规定:各类学校(包括全部收入为免税收入的学校)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按规定使用发票;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学校收取赞助费时,应使用地税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收取“赞助费”应及时申报与独立核算   

各类学校和各学前教育机构的各项收入是征税还是免税,不是看机构的性质,而是看该收入的性质和形式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条件。各类学校和各学前教育机构收取“赞助费”应在取得收入的次月10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各类学校和各学前教育机构对“赞助费”应谨慎进行财务处理,应注意必须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对没有单独核算的,所有收入都将一并按照规定纳税。   

常见问题解答   

1、我是一位高中一年级学生家长,孩子上南京某重点中学,交了5万元赞助费,该校向家长收取5万元择校费用的交费手续是在该校办理,要求家长填写“捐资助学协议书”,最终家长只拿到一张入学通知书,学校什么票据都没有给。请问这符合规定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学校收取的赞助费,应使用地税发票,学生家长也应当主动要求学校提供发票。   

2、我们是南京一家省级重点小学,近年来有许多非施教区学生要求到我校就读,部分学生家长对我校了捐助部分资金,请问:学校取得的这部分捐助收入要缴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规定,“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   

3、我们是一家双语教育幼儿园,今年6月正式招生,在招生过程中我们收取的赞助费,请问这部分的收入要缴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规定,“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因而要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3%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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