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经信运〔2016〕830号
各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各区经济信息化委、各区财政局:
清理规范涉企保证金,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开展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运行〔2016〕355号)精神及市政府批示要求,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办公室)将会同市财政局开展我市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现就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
(一)行政机关设立,由企业缴纳或承担的各类保证金(包括保障金、抵押金、担保金,以下统称保证金),均纳入此次清理规范的范围。 (二)工程建设领域的保证金,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有关要求进行清理规范。 (三)完全市场化行为产生的保证金,金融机构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属于此次清理规范范围。
二、清理规范的原则
(一)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保证金项目,一律取消。 (二)国家明令取消、停征的保证金项目,要严格落实到位,不得变换名目继续收取。 (三)对已到期或符合返还条件的保证金,应倒排制定返还进度时间表限时返还,不得以各种理由拖欠。 (四)对能够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事项,不得设立保证金项目。 (五)合并管理职能相同或相近的保证金项目,统一缴纳标准,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过度执法。 (六)设立保证金依据的法律法规作出调整的,及时按照调整后的法律法规对保证金名目、缴纳形式、缴纳额度、返还周期等进行更新规范。 (七)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尽量降低保证金缴纳标准,缩短资金占用时间。
三、工作安排
各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各区经济信息化委和各区财政局按照上述原则,对本部门、各区设立的各类涉企保证金进行全面自查和合法性审核,填报《涉企保证金自查清理情况表》(见附件),提出取消、保留、调整和规范涉企保证金的意见,将自查清理情况及拟保留的涉企保证金项目清单,于2016年12月10日前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减负办),并抄送市财政局(加盖公章纸质报表、电子文档各一份,电子表格可从“http://jjyx.sheitc.gov.cn/法律法规”专栏中下载)。市减负办组织审查后,报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查汇总,并向社会公布。 四、工作要求 本次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时间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国家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在四季度全国减轻企业负担专项督查中将清理规范涉企保证金情况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并对检查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通报。各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根据国家文件要求全面开展自查清理,切实降低企业负担,优化市场发展环境。 特此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2016年12月6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市经济信息化委:邵敬,电话:23119344、13120786568 传真:63585874 邮箱:shaojing@sheitc.gov.cn
市 财 政 局:宿佳,电话:54679568转13048 传真:54906063
附件:上海市涉企保证金自查清理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