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出境旅游度假时,不少市民随行会携带手机、数码相机(摄像机)、平板电脑等“旅行必备物品”。不过,计划携带这些物品出游的朋友出境前千万别忘了做离境申报,否则在回程入境时,这些物品可能会被视为境外商品而被海关征税。 随着数码、通讯设备的普及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出境游的旅客一般会随行携带手机、数码相机、IPAD平板电脑、名贵手表、名牌挎包等贵重物品,此时,需要特别注意国家海关总署“2010年第54号文件”。根据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予以免税放行,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尽管该规定已经实行了2年多,但记者就此随机采访多位市民,不少人仍以为只要物品是从国内带出的,个人自用的,或者是已经很旧就可以不用缴纳税款了。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据了解,国内各地这两年都有不少旅客不了解哪些物品需要申报,因此常出现旅客在入境时随身所携带物品达到纳税标准,而需要缴纳一定税款的尴尬局面。 针对这一情况,旅行社工作人员提醒,旅客携带贵重物品出境时应重视离境申报,切不可嫌麻烦而不申报。
摘自中国税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