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代购未申报积累成走私罪
据《京华时报》报道,30岁的李某曾是海南航空公司的空姐。离职后和男友在淘宝网上开店,销售化妆品。在其经营化妆品生意过程中,曾在韩国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任工程师的褚某帮了她很大的忙。褚某说,他们公司在韩国开有免税店,员工有福利账号。他修改了一个离职同事的账号信息,帮李某建了账号。李某通过这个账号能进到便宜的化妆品。
此后,李某和男友一起或分别在韩国免税店购买化妆品,通过以客带货的方式从无申报通道携带进境,并在淘宝网的网店销售牟利。法院查明,2010年~2011年8月,他们共计偷逃海关进口环节税100余万元。去年8月31日,李某被抓获归案。
“空姐代购逃税被判11年”的消息被曝光后,迅速引来数万网友关注。一些人认为,个人携带一些化妆品入境就判11年,量刑太重。网友“投行老人”表示:“感觉判得太重,因为确为初犯,可能因无知而无主观故意;另,如果能及时补缴税款是否可作为减责情形?”
不过也有网友认为,近几年电商可谓风生水起,行业规模也在迅速膨胀,这样的判罚对店主依法经营是有警示作用的。“sst老妖”就认为:“从感情上来说有点重了。但是从国家的税收上来说也应该给予一个群体一个警示!更是给那些利用自己的职业之便给自己谋取好处的人一个警告!工作就是工作,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拿自己的工资即可!不要有非分之想!”
那么,空姐的代购行为是如何被认定为走私的呢?对此,北京电视台新闻频道9月10日播出的《晚间新闻报道》中,北京海关新闻办主任冯利敬介绍,2011年4月,李某就已经被沈阳海关查到超量携带化妆品入境,在没接受处理的情况下,李某继续多次往返韩国携带化妆品,逐渐累积,数量越来越大,最终构成了走私犯罪的行为。
据报道,2011年8月,当李某被海关查获时,她携带的6个旅行包总重超过55公斤。当海关人员把旅行包打开后,各种名牌化妆品几乎铺满了整个查验大厅,Dior、雅诗兰黛、SK-II等应有尽有。经海关人员统计,这些化妆品价值12万元,按照当时的化妆品税率,李某偷逃税款超过4万元。而这只是她一次携带的量。
海外代购要注意纳税及报关规定
由于个人从海外代购商品的行为比较常见,因此,“空姐代购逃税被判11年”事件着实让那些长期从国外代购商品的个人和网店店主吃了一惊。他们怎么也不会想到,看似平常的代购,却隐藏着如此大的风险。对此,长期研究进出口税业务的专家王文清表示,普通消费者如果想避免相关风险,必须了解我国的进出口税收政策和报关程序,以使携带进境商品合理合法。
王文清介绍,根据海关法有关规定,我国将进境商品分为货物和物品两种。不同监管对象适用不同监管要求,进口货物征收进口环节税,进口物品征收进口税。两者的区别在于计税依据不同。
进口货物需依法缴纳进口关税、增值税及可能的消费税,由海关负责征收或代征,增值税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目前,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包括零税率、17%和13%三种。
进口物品的税款计算公式为:完税价格×进口税税率。其中,完税价格按照海关总署2012年第15号公告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的规定价格执行。目前,对于进口物品税率,不再分别计算增值税与消费税及关税,而是仅用一种固定税率征收,分为10%、20%、30%和50%四档。食品、奶粉、保健品、摄影设备、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等适用10%的税率;纺织原材料及其制成品,表、钟及其配件、附件,空调、电视机及其配件等适用20%的税率;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等适用30%的税率;化妆品、酒类、烟草等适用50%的税率。
此外,根据海关总署2007年第72号公告规定,自2008年2月1日起,在全国各地对外开放口岸实行新的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居民旅客在境外获取的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的自用物品,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相应栏目内如实填报,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办理有关手续,选择“申报通道”通关。而进出境旅客没有携带应向海关申报物品的,无需填写,可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
据了解,对于超出5000元的部分,海关将征收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而李某之所以获罪,就是因为她多次通过“以客带货”的方式从无申报通道携带物品进境,并在淘宝网的网店销售牟利。换句话说,就是大量偷逃税款。普通消费者或代购者出境购买商品,只要按海关规定携带或申报物品,就不会触犯法律。
王文清还表示,根据海关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走私行为:(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引用上海财税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