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明确,《归类表》已列名的物品,归入其列名类别;《归类表》未列名的物品,按其主要功能(或用途)归入相应类别;不能按前述原则归入相应类别的物品,归入“其他物品”类别。
同时,进境物品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确定。其中,《完税价格表》已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完税价格表》确定;《完税价格表》未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相同物品相同来源地最近时间的主要市场零售价格确定其完税价格;实际购买价格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1/2及以下的物品,进境物品所有人应向海关提供销售方依法开具的真实交易的购物发票或收据,并承担相关责任。海关可根据物品所有人提供的相关凭证,依法确定应税物品完税价格。此外,边疆地区民族特需商品的完税价格按海关总署另行审定的完税价格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