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时间:

专家:推动上海自贸区出台 使之成改革突破口

来源:金融时报(北京) 2013-08-22 10:31:00

此次国务院会议正式寻求全国人大的授权,意味着国务院寻求在即将推出的上海自贸区领域里实行部分法律豁免。这表明,尽管在国内存在诸多争议,国务院仍将推动上海自贸区的出台,使之成为新政府治下的改革突破口。

8月1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为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探索负面清单管理,创新对外开放模式,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国务院决定的试验区域内暂停实施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等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

早在7月初,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此前,由于要落实自贸区相关规定,将会突破现有海关监管以及其他金融监管政策,虽然上海与多家相关部委多次沟通,但在涉及服务业开放、取消行政审批、金融和税收等有关试验区先行先试的重要事项方面仍存在较大分歧。因此,《总体方案》提出,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停止实施有关法律的规定,涉及停用数十项行政审批。

在安邦咨询高级研究员贺军看来,此次国务院会议正式寻求全国人大的授权,意味着国务院寻求在即将推出的上海自贸区领域里实行部分法律豁免。这表明,尽管在国内存在诸多争议,国务院仍将推动上海自贸区的出台,使之成为新政府治下的改革突破口。

然而,中国正在不断推动市场开放和公平化的改革,一些特殊的优惠政策正在取消(比如“两税合一”),在此趋势之下,建设“特区”式的特殊政策区甚至法律豁免区,是否符合当前的市场需要?此外,在法律上会形成怎样的挑战,是否会带来更多的法律问题?这都需要决策层认真来思考。甚至有市场人士担心,上海自贸区的法律豁免,是否会在经济领域形成事实上的“治外法权”?

在中国改革开放的过程中,以“特区”形式进行试点,曾是中国的经验之一。当初建立深圳等“经济特区”,就曾取得了具有历史意义的成就。深圳特区的重要经验和特殊地位之一,就是全国人大曾经向深圳给予特殊的授权,深圳市可以单独立法。因此,有人提出,上海自贸区目前所要求的做法,实际上有深圳特区的实践先例可循。

但安邦研究团队的研究表明,深圳当时在政策法规方面的“特权”也是有限的,最有突破意义和含金量的部分是制定法规草案方面,包括“贯彻实施国家赋予深圳特区的特殊政策,需要规定新的实体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深化体制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制定法规加以规范的”,“扩大对外开放,引进外交、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需要制定法规加以保障的”等。贺军指出,深圳特区的法律突破有两个特点:一是主要体现在“增量”部分,即过去没有法律规定的新生事物;二是在国家现有法律许可之下,不与国家已有法律直接抵触。换句话说,深圳的突破仍是在国家一级层面的法律框架之内。

此后,随着2003年全国人大通过实施《行政许可法》之后,各个地方都有了自己的法规制订权力,经济特区与全国其他地区的政策与法律差异也随之变小。要注意的是,深圳的法规突破并没有超越国家法律许可的范围,进入到国家法律一级的层面,仍然是在行政许可的范围里面。

从目前得到的公共信息来看,上海自贸区所要求的法律豁免详细内容还不清楚,不知与其相关的法律突破是否与中国现行法律相抵触。根据中国2000年通过的《立法法》相关规定,在涉及“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等经济内容时,必须由国家来制订法律。国务院在获得授权之下,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制订不得与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正因如此,有法律界人士认为,上海自贸区将要向全国人大寻求的法律豁免问题,应该超越了地方政府和国务院行政法规权力的范围,它所面临的法律方面的挑战不小。

在安邦智库学者看来,国务院领导想找出几个改革突破口的愿望非常强烈,新型城镇化、简政放权的市场化改革、上海自贸区等都属此列。“从国务院角度来看,好的政策突破最好是既推动改革,又推动经济增长。不过,改革与发展兼得的政策,往往涉及的利益很多,推进也特别困难。新型城镇化事实上已经遇到一些障碍,上海自贸区的前途还未知。”贺军表示,从政策操作来看,选择上海自贸区这样的领域来寻求改革突破,在实际操作上会耗费很大的行政资源,也会分散政府的决策注意力,很可能演变成在法律领域“扯皮”的格局。

贺军表示,上海自贸区寻求实现的法律豁免涉及到金融,金融业务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其影响不可能被限定在一个区域内。对中国金融甚至整个中国市场来说,未来最大的改革挑战是人民币问题——人民币实现完全可兑换、资本项目开放再向前进等等。如果希望上海自贸区成为上述关键改革的“试验田”、对人民币国际化进行“试水”,这显然不太现实。这些都是上海自贸区寻求特殊金融特区地位时要面对的问题。

贺军担忧,上海自贸区面临的法律冲突挑战不容忽视,而实行金融“特区”的效果也很可能难以受控。“这些问题很可能分散国务院决策层很多的注意力,影响经济决策和政策实施的效果。”

总部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725弄9号 联系电话:021-63316161      推荐使用IE6.0浏览器
Copyright(c) 2011 www.feresh.com 上海泛远投资管理 版权所有 沪ICP备14008237号-2 沪公网安备 31010102005843号 企业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