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一、应具备的条件:

  1. 有适应业务需要并具备规定资格的工作人员(被吊销《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 有规定数额的资金;
  3. 有必要的财务、统计等管理制度;
  4. 有必需的设备和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

二、应申办材料:
申请办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批发)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批发)申请登记表原件;
  2.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章程复印件、投资者工商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3. 注册资本数额及其证明文件复印件;
  4.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书及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
  5.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任命书、身份证等);
  6. 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材料。

上述材料中所提交的复印件均需验看原件。

三、办理程序:
申请办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批发)的单位,应填写申请登记表(可下载)并提交申请材料。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予以批准的,核发《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批发),并通知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批发)每两年复核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