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需具备的条件
- 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 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未犯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列举的违法犯罪行为;
- 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 居民楼(含商住两用楼)、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陵园、公墓、学校、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 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 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 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 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 场所营业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
- 设置固定的演出舞台;
- 有必要的照明设备和停电应急措施;
- 场所建筑结构安全合理,消防设施齐全有效,出入口设置明显指示牌,门向外开启;营业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应当设置两个以上出入通道;
-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二)提交的材料
- 《上海市文化娱乐场〈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企业章程;
- 娱乐场所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声明书》;
- 营业场所的建筑平面图;
-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环境噪声监测部门出具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证明文书复印件;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 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应由产权人签名或盖章)或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人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应由产权人签名或盖章);
(注: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以供核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