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厅(迪斯科舞厅、交谊舞厅、歌舞厅)

(一)需具备的条件

  1. 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 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未犯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列举的违法犯罪行为;
  3. 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1. 居民楼(含商住两用楼)、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陵园、公墓、学校、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2. 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3. 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4. 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5. 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4. 周围200米范围内没有中小学校;
  5. 舞厅营业面积(是指舞厅的休息座位区域和舞池的实际使用面积,不包括吧台、衣帽间等其他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
  6. 舞厅舞池面积占营业场地面积的比例:交谊舞厅为40%以上,迪斯科舞厅和歌舞厅为30%以上;
  7. 舞厅舞池和休息座分开设置;
  8. 场所有衣物寄放室;
  9. 场所有必要的照明设备和停电应急措施;
  10. 场所建筑结构安全合理,消防设施齐全有效,出入口设置明显指示牌,门向外开启,设置两个以上的出入通道;
  11. 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2. 有演出活动的,应当设置固定的演出舞台;
  13. 舞厅设置卡拉喔凯设备的,同时具备卡拉喔凯厅的开办条件

(二)需提交的材料

  1. 《上海市文化娱乐场〈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 企业章程;
  3. 娱乐场所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声明书》;
  5. 营业场所的建筑平面图;
  6.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
  7.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环境噪声监测部门出具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证明文书复印件;
  8.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9. 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应由产权人签名或盖章)或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人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应由产权人签名或盖章)。

(注: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以供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