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游乐场

(一)需具备的条件

  1. 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 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未犯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列举的违法犯罪行为;
  3. 不得设立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所列地点;
  4. 房屋用途为住宅的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陵园、公墓、学校、医院、机关、车站、机场、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内以及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禁止开办娱乐场所;
  5. 有与游乐内容相适应的营业场地和配套设施;
  6. 消防设施齐全有效,出入口设置明显指示牌,房屋建筑结构安全合理,室内营业场地在120平方米以上的,设置两个以上出入通道,门向外开启;
  7. 夜间开放的,有必要的照明设备和停电应急措施;
  8. 游乐器具的安装和使用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技术标准;
  9. 卫生、通风等设备符合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10. 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1. 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12. 文化游乐场内开设其他项目的,还须符合该项目的申请条件。

(二)提交的材料

  1. 上海市文化娱乐场所《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 企业章程;
  3. 娱乐场所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声明书;
  5. 申请项目所在地方位图;
  6. 营业场所1比100的建筑平面图;
  7.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
  8.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环境噪声监测部门出具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证明文书复印件;
  9.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10. 经营场所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应由产权人签名或盖章)或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人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应由产权人签名或盖章);
  11. 游乐设备名称、使用说明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复印件;
  12. 游乐设备目录单;
  13. 实行俱乐部会员制的还应当提供俱乐部章程和会员卡等有关材料。

除申请人提交的以上材料外,区县文化管理部门在向市文广影视局上报时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1. 区县文化管理部门给申请人出具的受理单;
  2. 《上海市文化娱乐场所周边情况勘察表》;
  3. 《上海市文化娱乐场所场地勘察表》;
  4. 《上海市娱乐场所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无违法情形调查函》;
  5. 听证材料。
  6. 凡举行听证的应当提交以下与听证相关的材料:
    1. 公告全文;
    2. 公告张贴照片(包括申办地醒目位置张贴公告的建筑物正面全景彩色照片和张贴公告近景彩色照片各一张,以及受理处公告栏张贴公告的全景彩色照片一张);
    3. 将听证公告内容通知街道综治委或乡镇综治委的通知书;
    4. 听证笔录全文。
  7. 凡公告后无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因而未举行听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公告全文;
    2. 公告张贴照片(包括申办地显目位置张贴公告的建筑物正面全景彩色照片和张贴公告近景彩色照片各一张,以及受理处公告栏张贴公告的全景彩色照片一张);
    3. 未举行听证报告(报告应说明公告张贴情况,未举行听证原因,场所是否符合规定等);
    4. 将听证公告内容通知街道综治委或乡镇综治委的通知书。
(注: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以供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