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拉喔凯厅(餐饮卡拉喔凯厅)、卡拉喔凯包房(餐饮卡拉喔凯包房)

(一)需具备的条件

  1. 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 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未犯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列举的违法犯罪行为;
  3. 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1. 居民楼(含商住两用楼)、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陵园、公墓、学校、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2. 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3. 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4. 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5. 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4. 周围200米范围内没有中小学校;
  5. 卡拉喔凯厅营业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卡拉喔凯包房数在10间以上(崇明县5间以上),每楼层设置卡拉喔凯包房必须在2间以上,且须是紧邻的,每间包房营业面积在8平方米以上;
  6. 卡拉喔凯包房的照明设备由室外或者中央控制室调节,房内不得设置内锁装置、洗手间和其他辅助用房;
  7. 卡拉喔凯包房门或者沿过道一侧的隔离墙离地1.2米起安装透明材料,透明材料面积在0.4平方米以上,透视清晰,无死角;
  8. 场所有必要的照明设备和停电应急措施;
  9. 场所建筑结构安全合理,消防设施齐全有效,出入口设置明显指示牌,门向外开启。营业场地超过120平方米的,应当设置两个以上出入通道;
  10. 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1. 场所供点唱的歌曲在1000首以上,且为已经在中国内地出版发行过音像制品的歌曲或已经在中国内地电视台公开播映过的歌曲;
  12. 场所有演出活动的,应当设置固定的演出舞台。

(二)提交的材料

  1. 《上海市文化娱乐场所〈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 企业章程;
  3. 娱乐场所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声明书》;
  5. 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卡拉喔凯包房还须提交门窗立面图;
  6.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
  7.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环境噪声监测部门出具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证明文书复印件;
  8.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9. 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应由产权人签名或盖章)或房屋租赁和出租人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应由产权人签名或盖章);

(注: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以供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