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办理

一、受理范围
(一)实行告知承诺程序的受理范围

  1. 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
  2. 游艺厅(室);
  3. 公园;
  4. 无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商场和书店;
  5. 候诊室、候车室、公共交通工具;
  6. 棋牌室。

(二)实行现场审核程序的受理范围

  1. 宾馆、旅店、招待所;
  2. 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3. 影剧院、录像厅(室)、舞厅、音乐厅;
  4. 体育场(馆)、游泳场(馆);
  5.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6. 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商场和书店;
  7. 足浴。

二、需提供的资料(用A4纸打印,所附材料必须加盖公章)
1、实行告知承诺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 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 房产证及(或)房屋租赁合同;
  3. 建筑设计的卫生审核资料或经营场所的地形图、平面图及卫生防护设施图;
  4. 主要设备和设施的材料;
  5.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

实行告知承诺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两个月内提交以下材料:

  1. 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规定的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
  2. 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的名单和健康合格证。

2、实行现场审核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 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 房产证及(或)房屋租赁合同;
  3. 建筑设计的卫生审核资料或经营场所的地形图、平面图及卫生防护设施图;
  4. 主要设备和设施的材料;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6. 美容、美发、沐浴、足浴等场所应根据需要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听证审批文件。

实行现场审核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两个月内提交以下材料:

  1. 检测报告;
  2. 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的名单和健康合格证。

三、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
《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并加贴有效凭证。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卫生许可证》复核期届满之日三十日前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 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申请书
  2. 两年内的检测报告;
  3. 企业(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逾期3个月未复核的,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四、办理时限

  1.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的公共场所,符合要求的,当场作出和送达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7日内制作和送达《卫生许可证》。
  2. 对于实行现场审核的公共场所,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