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地区)"企业代表处延长驻在期限资料

工商行政管理所需资料:

  1. 首席代表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 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延期申请书;
  3. 外国(地区)企业商业登记证公证认证(原件)〔即投资人商业登记证复印件在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由中国驻当地领事馆认证,同时将这些材料译成中文并由翻译机构盖章〕
  4. 业务活动报告;
  5. 登记证、IC卡(电子版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