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国家或地区公司代表处设立资料

工商行政管理所需资料:

  1. 首席代表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申请书》;
  2. 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该企业简况、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目的、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派驻人员(首席代表、代表)、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址等;
  3. 外国(地区)企业商业登记证公证认证(原件)〔即投资人商业登记证复印件在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由中国驻当地领事馆认证,同时将这些材料译成中文并由翻译机构盖章〕
  4. 外国(地区)企业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同时将这些材料译成中文并由翻译机构盖章)
  5. 外国(地区)企业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首席代表、代表)的授权书和该人员的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6. 注册地址的租赁合同(原件)、房屋信息单(原件)及产权证(复印件)
  7. 外国(地区)企业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委托书、代理机构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