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所需资料:
- 首席代表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申请书》;
- 由澳门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该企业简况、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目的、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派驻人员(首席代表、代表)、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址等;
- 澳门投资公司商业登记证公证认证(原件)〔即投资人商业登记证复印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公证〕
- 澳门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同时将这些材料译成中文并由翻译机构盖章)
- 澳门公司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首席代表、代表)的授权书和该人员的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 注册地址的租赁合同(原件)、房屋信息单(原件)及产权证(复印件)
- 澳门公司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委托书、代理机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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