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远税务-----税务知识
车辆购置税
发布时间2011-12-14【
    (一)纳税人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购置规定的车辆(以下简称应税车辆)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计税依据、税率和计税方法
    车辆购置税以规定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按照10%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 计税价格 × 10%
    (三)免税和减税
    下列车辆可以免征车辆购置税:
    1.外国驻华使馆和外交代表、外国驻华领事馆和领事官员、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官员自用的车辆;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如挖掘机、平地机、推土机、叉车、装载车、起重机、混凝土泵车、高空作业车、扫路车、洒水车、清洗车、垃圾车和消防车等);
    4.防汛专用车、森林消防专用车;
    5.三轮农用运输车;
    6.出国留学和在香港、澳门地区学习,回国、回内地服务的人员购买的国产小汽车(限1辆);
    7.来华定居的外国专家进口自用的小汽车(限1辆);
    车辆购置税的其他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纳税人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1.由于质量原因,纳税人将所购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可以从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照已经缴纳的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
    2.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可以退还已经缴纳的全部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