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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业税务登记
发布时间2011-12-14【
(一)本市所有纳税人均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时,应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1、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三资企业”还需提供批准证书;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4、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租赁证明原件(如属租赁,还需提供该租赁房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其他提供材料视各区相关规定);
5、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6、验资报告或资金来源证明;
7、如属分支机构,应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件;
8、如属多方投资组成,应提供投资各方的税务登记证件,如是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只需提供中方投资者的税务登记证件;
9、涉及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应提供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或《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10、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有关资料
上述证件、证明、资料,纳税人应提供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二份,经受理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除需留存原件外),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和税务登记受理处归档。
(三)纳税人到受理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格,并按规定填写。
(四)受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证件、证明、资料和税务登记表格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税务登记受理处,由受理处核发税务登记证件交受理税务机关。受理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并收取工本管理费。
税务机关自受理纳税人申报开业税务登记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后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新办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每套20元(包括正本内芯3元,正本外框10元,副本内芯3元,副本塑套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