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减免

1、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主要项目有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财政部发行的债券的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权利息

3)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说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由国家相关规定,从企业、实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离休生活补助费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所得

11)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12)个人购买体育彩票一次中奖额在1万元以下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一次性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3)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4)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

15)按照国家或升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6)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下列项目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常见问题:

1 外籍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就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规定了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现就执行上述规定的具体界定及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的初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

二、对外籍个人因到中国任职或离职,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搬迁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以搬迁费名义每月或定期向其外籍雇员支付的费用,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证收个人所得税。

三、对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复印件)或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税。
四、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

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

五、对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免予纳税。

注意事项:

外籍人员发生以上可扣除项目必须到税务专管所作一人一事备案,取的一份税务局(由专管员给)的认可回执联,方可在个人所得税申报时进行抵扣。

1.  退休职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果企业返聘的员工,由社会养老统筹支付的退休工资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如果满足国税函[2006]526号的四个条件,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否则属于兼职人员,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