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办理条件: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的企业,发生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可在出口货物出口日期起180天内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出口外汇核销单。

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外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一式三份)及软盘(该报告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企业端)”产生,生成的软盘同时上报);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交验,复印件加盖企业章报存);

3、出口发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4、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办结告知:《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外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