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免)认定注销

办理条件:

已办理退(免)税认定或登记手续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如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终止退(免)税事项情况的。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税务机关开具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联系单
    2
原《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表》,或《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原件)
    3
书面申请报告
    4
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办理时限:出口退(免)税清算结束后,分局5个工作日、三分局10个工作日

    办结告知:收缴原签发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或《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