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

办理条件: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或登记手续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如相关认定或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  重新填写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两份);

2、  变更内容说明、有关证明文件;

3、  重新填写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联系单》(一式三份,发生《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联系单》中信息内容变化需提交);

4、  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或《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

5、  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办理时限:分局5个工作日、三分局10个工作日

办结告知: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