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
办理条件: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的外(工)贸企业。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报告》(一式三联,加盖公章); 2、已由退税机关审定的有关分批单(原件,由退税机关收回); 3、出口转内销发票存根联(原件交验,复印件加盖公章报存); 4、有关将出口库存转为内销库存的记账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申报软盘; 6、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办结告知:《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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