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办理条件: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的外(工)贸企业。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报告》(一式三联,加盖公章); 

2、已由退税机关审定的有关分批单(原件,由退税机关收回);

3、出口转内销发票存根联(原件交验,复印件加盖公章报存);

4、有关将出口库存转为内销库存的记账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申报软盘;

6、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办结告知:《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