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办理条件:

委托方意识受托方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证明》需申请补办的,应由委托方先向其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一式三份)及软盘(该报告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企业端)”产生,生成的软盘同时上报);

2、受托方主管退税部门已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交验,复印件加盖企业章报存);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交验,复印件加盖企业章报存);

4、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原件交验,复印件加盖公章报存);

5、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办结告知:《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