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办理条件:

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及需办理特殊退税的企业。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商务部及其委托机构签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营业执照》;

3、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审批表(小规模纳税人不需提供);

5、主管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6、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

7、银行基本账号号码;

8、委托出口协议(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办理认定用);

9、《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联系单》和《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各一份;

10、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证件、资料。

办理时限:分局5个工作日、三分局10个工作日

办结告知:

《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联系单》、《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