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
办理条件: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情况。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申请表》(应加盖购买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2、对应蓝字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购买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3、涉及退货、索取折扣折让的,应提供相关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购买方公章); 4、对应蓝字发票相关记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购买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办结告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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