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
办理条件: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前。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2、 销售合同或协议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工商企业提供); 3、 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建安企业)(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建安企业提供); 4、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5、 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办结告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或《审批结果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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