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办理条件: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前。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2、  销售合同或协议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工商企业提供);

3、  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建安企业)(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建安企业提供);

4、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5、  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办结告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或《审批结果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