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办理条件:

外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到本市从事经营活动的,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1、具有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具有所在地税务登记证件;

3、在本市具有确切的经营场所;

4、在本市有经主管税务机关许可的保证人或具有交纳保证金的能力。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2、具有所在地税务登记证件;

2、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4、所在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具备本市经营场所的相关证明;

7、经购票人、保证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的担保书或交纳10000元保证金。

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并在申请时拾原件,以便核对。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