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
办理条件: 外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到本市从事经营活动的,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1、具有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具有所在地税务登记证件; 3、在本市具有确切的经营场所; 4、在本市有经主管税务机关许可的保证人或具有交纳保证金的能力。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2、具有所在地税务登记证件; 2、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4、所在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具备本市经营场所的相关证明; 7、经购票人、保证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的担保书或交纳10000元保证金。 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并在申请时拾原件,以便核对。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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