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申报

在中华人名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缴纳车船税。

    车船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前缴清当年度应纳的车船税。按年申报,一次足额缴纳。有特殊情形的除外。

 

 

计税标准

每年
税额

备注

载客汽车

大型客车

核定载客≥20人每辆

540

包括电车

中型客车

核定载客10-19人每辆

510

小型客车

核定载客≤9人每辆

450

微型客车

发动机气缸排气量≤1每辆

300

载货汽车

按自重每吨

90

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三轮汽车

72

 

低速货车

72

 

专项作业车

72

指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用于专项作业的汽车

轮式专用机械车

72

指具有装卸、挖掘、平整设备的轮式自行机械

摩托车

两轮、三轮摩托车

每辆

120

 

轻便摩托车

48

船舶

净吨位≥10001吨每吨

6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净吨位2001-10000吨每吨

5

净吨位201-2000吨每吨

4

净吨位≤200吨每吨

3

    注: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不予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照1吨计算。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车船税纳税申报表》;

    2、应纳车船的行驶证、登记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