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申报

凡在本市市区、金山卫石化地区、县城、建制镇和桃浦、安亭、高桥工业区的房产,均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为产权所有人。产权所有人不在本市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其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融资租赁房产,由承租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计税依据:

    自用房产依照房产原值(房产原值包括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一次减除20%的余值缴纳房产税,出租房产以房产租金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

    纳税期限: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期限为:上半年在五月份,下半年在十一月份。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上海市房产税纳税申报表》;

    2、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常见问题:

1.在申报之后房产税计税基础发生变化怎么办

纳税人以一个年度为一期申报缴纳房产税的,如当年715日后应税房产原值和应税土地面积又发生变动,纳税人应于次年115日前办理税款退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