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申报 |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营业税。营业税的纳税期限为所属期结束后的15日内,遇国定假日纳税期限延后。 税目税率: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分行业填写); 2、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资料; 3、货物运输自开票企业需同时报送发票信息清单及数据采集软盘; 4、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常见问题: 1. 境外企业在境外向境内企业提供劳务,是否需由境内企业代扣代缴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四、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劳务范围是指: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上述规定,境外企业在境外为境内企业提供的劳务若不属于不征收营业税的范围,境外企业应在中国境内缴纳营业税,境外企业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营业税款;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税款由境内企业在支付劳务款时代扣代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