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税务登记 | ||||||||||||||
办理条件: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主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再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4、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注销税务登记清税申请审核表》; 3、《注销税务登记清票申请审核表》; 4、《发票购用印制簿》,以及未使用的空白发票、未验旧发票存根联原件; 5、税务登记证国地税正、副本; 6、企业和单位主管部门或董事会的决议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总机构同意终止的相关决议); 7、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民事裁定书;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工商执照的决定书。 (纳税人应承诺以上所提供的资料和内容真实、可靠、完整;所有复印件加盖公章并统一使用A4纸样) 办理时限:自受理起30日内 办结告知: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 2、《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政策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常见问题: 1. 税务登记遗失补证 纳税人税务登记证遗失后, 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发税务证件。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新闻机构的发票复印件; 2)登报申明原件(报刊需对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作遗失声明,报刊为中国税务报、解放报、文汇报、新民晚报、新闻报中任选一份); 3)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 4)遗失部分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还须携带剩余的税务登记证原件; 5)《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一式二份; 6)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式一份;(个体户还需提供业主身份证复印件1份) 7)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2. 注销迁移税务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的分类:分为歇业注销税务登记和迁移注销税务登记。 迁移注销税务登记: 一、需要办理迁移税务登记的情形及开始办理时间: 因生产经营地或经营范围发生变化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迁移注销税务登记。在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二、迁移注销的一般流程:办理迁移注销税务登记,一般应先结清税、清票(即结清税款、空白发票销毁);因需要保留发票的,可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预留部分发票。完成清税、清票(有预留发票除外)并提供资料齐全的,迁出地税务局受理后,于9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手续。然后到迁入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三、不予受理迁移税务登记的五种情况?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期间的不予受理,待清算后再受理。 另有涉及市级以上稽查案件未办结、税款未结清、资料不全、依申请涉税事项未终审等四种情形之一的,则不予受理。 四、关于清税的截止所属日期:纳税人清税的截止所属日期为其迁移注销税务登记受理日的上个月。 五、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说明: 纳税人如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迁出分局不取消其资格,不需向迁入分局重新申请认定。但必须办理两卡(IC卡、金税卡)拆除手续。 六、办理迁移增值税企业是否要重新购买金税卡。 根据沪国税征科[2009]11号第七条:“纳税人凭《准予迁出税务登记通知书》,向迁入分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涉税事项和变更税控设备”。企业可使用原IC卡、金税卡,具体办理咨询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 七、迁出操作基本程序 1、至迁出局办税服务厅受理需提供的资料(除说明外均提供原件): (一)《迁移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 (二)《迁移注销税务登记清税、清票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 (三)《发票购用印制簿》(有预留发票的纳税人暂缓收缴),以及未使用的空白发票、未验旧发票存根联原件; (四)税务登记证国地税正、副本; (五)新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变更证书(复印件)。 (六)迁出申请报告
1、对已完成清税、清票(有预留发票除外)并提供资料齐全的,发放《注销迁出受理单》,正式受理。
2、根据《注销迁出受理单》上规定的时间(受理后9个工作日后),到迁出局办税服务厅领取《准予迁出税务登记通知书》,并在2个工作日内到迁入局办理迁移开业税务登记等手续。 八、 迁入操作基本程序
1、纳税人持迁出局发给的《准予迁出通知书》及其他有关开业税务登记资料(注:开业登记资料同正常开业登记资料),资料齐全,正式受理,发放《登记申请受理回执》。
3、纳税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持《准予迁入通知书》及新税务登记证(副本)回迁出分局办理注销迁移终止手续。迁出局发放《迁移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相关事项 纳税人正式注销后的90天内收到原税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其他抵扣凭证的,应到迁出局办理认证事项,报送电子数据;纳税人收到新税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其他抵扣凭证的,应到迁入局办理认证,报送电子数据。 十、特别提醒: 如新申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时还在其他已经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证件失效户”的企业中担任法人代表的,必须要将这户“非正常户”或“证件失效户”企业恢复到“正常”状态或“注销”状态后,带好“注销”通知书或“解除证件失效认定书”才可继续办理新的企业税务登记。办结时限以第二次受理日期起4个工作日后。
歇业注销税务登记 一、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注销的情形: 1、生产经营期届满解散或提前撤销、解散的; 2、发生合并、分立、改制、破产、吊销营业执照; 3、生产、经营地变动,改变税务主管机关(称迁移,操作方法不在此讨论); 4、境外企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承接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 二、办理税务登记注销的时间 1、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消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消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三、税务登记办理程序及提供的资料 纳税人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程序包括:纳税人申请、清税、清票和税务机关审核、核准两个环节。 1、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交申请书。税务机关接受后,向纳税人提供《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注销(迁移)税务登记清税申请审核表》、《注销(迁移)税务登记清票申请审核表》等表格,同时提供含有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所需资料、程序内容的《申请注销税务登记须知》。 2、纳税人开展清税、清票工作,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并缴销发票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正式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对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的出口企业,应及时结清其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待结清退(免)税款并注销其退(免)税认定后,方可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先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在清票的同时注销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 3、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一)《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注销(迁移)税务登记清税申请审核表》; (三)《注销(迁移)税务登记清票申请审核表》; (四)《发票购用印制簿》,以及未使用的空白发票、未验旧发票存根联原件; (五)税务登记证国地税正、副本; (六)注销申请书; (七)企业和单位主管部门或董事会的决议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总机构同意终止的相关决议);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民事裁定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工商执照的决定书。 (八)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九)根据企业不同类别,报送以下资料: 2)、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纳税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历年的经费审计报告,按实际取得收入纳税、免税或暂不予纳税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提供在华从事工作的报告表和书面说明。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销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时应提供防伪税控开票金税卡;防伪税控IC卡;已开具尚未报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及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注销当月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企业金税卡、IC卡移缴清单》;《退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申请表》。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物运输企业、废旧物资收购企业,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注销当月已开具发票的存根联电子数据。 (十)税务、会计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为纳税人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税收清理报告(鉴证报告),由纳税人随办理注销登记提供资料时一并附送。 税务机关收齐纳税人资料并初步检查无误后,正式受理日,进入审核、核准程序。 四、受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条件 纳税人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须先结清税款(以下称清税)和缴销发票(以下称清票)。 五、税务局规定的进行审核检查年限 税务局应根据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和历年税务检查情况,分别按下列规定的年限进行审核检查:
注:经审核检查发现问题的,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追溯到以前年度。 六、注销税务登记的办理时限及回复文书 税务局自受理注销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具体时间各分局可能有差异),办结后发放《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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