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核销 |
办理条件: 1、 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时; 2、 发票改版、换版或发现次版发票时; 3、 空白发票和发票存根联超期限使用; 4、 发票霉变、水浸、鼠咬、火烧; 5、 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发票购领簿》或《增值税专用发票购用簿》(增值税防伪税控企业适用)原件(视不同情况收缴、换发、登记返还); 2、未使用空白发票、残存发票及未验旧发票存根原件; 3、《上海市清理销毁空白发票登记表》或《注销(迁移)税务登记清票申请审批表》; 4、金税IC卡(增值税防伪税控企业适用); 5、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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