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核销

办理条件:

1、  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时;

2、  发票改版、换版或发现次版发票时;

3、  空白发票和发票存根联超期限使用;

4、  发票霉变、水浸、鼠咬、火烧;

5、  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发票购领簿》或《增值税专用发票购用簿》(增值税防伪税控企业适用)原件(视不同情况收缴、换发、登记返还);

2、未使用空白发票、残存发票及未验旧发票存根原件;

3、《上海市清理销毁空白发票登记表》或《注销(迁移)税务登记清票申请审批表》;

4、金税IC卡(增值税防伪税控企业适用);

5、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