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核定

办理条件:

    纳税人依法领取《发票购领簿》,并具备正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发票购领簿》原件(审核及填写变更信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2、经办人《办税员联系人》原件(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3、近期签订的有效、正确加贴印花税的购销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4、近三个月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表、明细表复印件各一份;

    5、企业书面申请书;

    6、上一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主表、附表及会计报表复印件;

    7、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常见问题:

1.  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如何再次领购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因需要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先依据已领购并开具的正数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额按征收率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同时应将领购并已开具的专用发票自行填写清单,连同已开具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一并提交税务机关核查。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供的专用发票清单与专用发票记账联进行核对,并确认企业已经缴纳预缴税款之后,允许纳税人继续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2 丢失、被盗发票管理

一、办税事项名称:丢失、被盗发票管理

二、办理条件:

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涉及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须先到税务所申请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刊出申请。

  三、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

  (1)公安机关出具的被盗报失或报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2)《发票及税控设备被盗、遗失报告审批表》一式二份;

  (3)中国税务报刊登作废声明的报样一份或挂失费收据、发票复印件一份;

  (4)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2、丢失、被盗普通发票:

  (1)公安机关出具的被盗报失或报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2)《发票及税控设备被盗、遗失报告审批表》一式二份;

  (3)本市市级媒体刊登作废声明的报样一份或传媒挂失费收据、发票复印件一份;

  (4)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四、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五、办结告知:《发票及税控设备被盗、遗失报告审批表》

  六、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