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

办理条件:

1、会计核算准确,会计账簿设置规范,财务制度健全,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账簿和核算凭证,且非个人承租承包经营;

2、纳税信誉较好,能按照税法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和报送有关资料,及时、足额缴纳税款,无偷税、骗税、抗税行为记录;

3、具有较高的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壹级或壹级以上资质等级。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在沪报验登记工程项目确认表》原件;

2、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3、建筑安装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三分局外地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5、《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诚信手册》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6、《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方式申请表》;

7、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办理时限:75个工作日

办结告知:《审批结果通知书》

政策依据:《关于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