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
     办理条件:

在境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其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

2、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

3、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承租期必须1年以上);

4、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5、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6、账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正常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  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一份;

2、  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

3、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一份;

4、  《发票购用印制簿》原件(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5、  财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6、  购置自有运输工具购买发票复印件一份;

7、  上年度损益(或利润)表(新办企业除外);

8、  《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

9、  《运输工具状况明细表》;

10、企业申请报告;

11、公司章程;

12、营业执照复印件;

13、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结告知:

1、准予许可。发《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自开票纳税人”确认专用章。

2、不予认可。发《不予认定通知书》。

政策依据:《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问题的通知》、《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政策收管理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