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办理条件:

1、凡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商业企业,或者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非商业企业,且财务核算健全的,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商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批发零售的企业,以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是指该项行为的销售额占各项应征增值税行为的销售额合计比重在50%以上的。

2、对新办非商贸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预计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暂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人开业满一年后,应根据实际年应税销售额,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手续。

3、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

1)对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实际年销售达到80万元的,或者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达到80万元的,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税务机关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制度。

2)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以及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3)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企业,可给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不发售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企业若要经营进口业务或内贸业务要求使用专用发票,则需重新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财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的合同(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2、企业申请;

3、生产经营地房屋租赁合同(贴有印花税票)或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4、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一式四份;

6、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情况书面说明;

7、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8、营业执照复印件;

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10记载实收资本账簿(贴有印花税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11、发票准购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正面免冠照一张;

1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基本情况表》一张;

13、商贸企业还需提供已贴印花税的进货合同复印件或供货企业证明;

14、商贸企业还需提供已贴印花税票的销货合同或书面意向复印件;

15、商贸企业还需提供已贴印花税票的仓储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不用车库的请附物流过程说明);

16、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出口企业,必须提供有效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17、生产企业还需要提供购买或租用生产设备的证明;

18、生产企业还需要提供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9、企业章程复印件;

20、《成品油零售许可证》(成品油零售企业提供);

21、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办理时限:30

办结告知:

1、 准予许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

2、 不予许可,发《不予认定通知书》

政策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常见问题:

1.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小规模纳税人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所称申报期,是指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

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明确告知纳税人:其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逾期未报送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2.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纳税人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纳税人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
《税务登记证》副本;

2. 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 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3. 不得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不得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即自然人。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所称非企业性单位,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

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所称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4.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过标准的,是否必须转为一般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规定,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因此,该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办理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5号),通知说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1079号文件,20101月底前应对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考虑到此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户数较多的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于20106月底前完成认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