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业税务登记

办理条件:

企业、外地企业在上海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其他纳税人应当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市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   企业法人登记请提供以下资料:

1、  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   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3、   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如为个商投资企业,则提供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为外资银行、外资保险公司等处资金融企业,则提供银监会或保监会的批文,个人独资企业、合资企业、本市范围内迁移企业不需要提供);

4、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有限公司提供);

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7、   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8、   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9、   涉及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应提供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或《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10、   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需提供:

   1)、企业基本情况表;

   2)、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3)、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登记表。

  11、加盖单位公章的税务登记表;

  12、加盖单位公章的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登记请提供以下资料:

  1、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或其它设立原件及复印件;

2、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5、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6、涉及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应提供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或《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7、加盖单位公章的税务登记表;

  8、加盖单位公章的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三)本市分支机构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6、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7、涉及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应提供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或《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8、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需提供:

   1)、企业基本情况表;

   2)、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3)、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登记表。

  9、加盖单位公章的税务登记表;

  10、加盖单位公章的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四)外省市分支机构和外国代表处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或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6、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7、涉及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应提供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或《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8、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需提供:

   1)、企业基本情况表;

   2)、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3)、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登记表。

  9、加盖单位公章的税务登记表;

  10、加盖单位公章的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五)临时税务登记证应提供以下资料(包括临时个体登记、外国承包商等):

1、营业执照或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项目合同或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5、加盖单位公章的税务登记表;

  6、加盖单位公章的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六)个体经营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业主及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

(七)以上各类单位还应提供“承诺书”。

办理时限:自受理起4个工作日

办结告知: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政策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常见问题:

1 新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也同时是其他非正常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如新申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时还在其他已经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证件失效户”的企业中担任法人代表的,必须要将这户“非正常户”或“证件失效户”企业恢复到“正常”状态或“注销”状态后,带好“注销”通知书或“解除证件失效认定书”才可继续办理新的企业税务登记。办结时限以第二次受理日期起4个工作日后。

2 税务登记后续事宜

办理程序:

1、办理《办税员证》。

2、开立纳税专户。取证后15天内到所属办税大厅的指定银行开设纳税专户,并提交下列资料:工商执照正本和复印件、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和复印件、新的税务登记证正本和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基本账户开记登记证(IC卡)、公章及预留印鉴章(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章或财务主管章)。

3、领取有关资料。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到所属办税大厅领取申报手册等申报资料。

4、建立户管关系。取证后30天内到确认的主管综合税务所进行纳税人基础信息核对,建立户管关系,办理有关涉税事宜。

申报事宜(申报原则):

1、全面申报。根据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上列举的经营范围应涉及的税种,不论有关项目业务是否发生,是否取得销售收入和劳务收入,均须按照应涉及的税种全部申报,不得遗漏。

2、及时申报。以税务登记上的制发日期(发证机关落款下面)为准,在制发日期的次月作为企业首次纳税申报的所属期,但个人所得税的首次纳税申报所属期,为税务登记上制发日期的当月。(如:某企业税务登记制证日期为2005918200510月作为企业首次纳税申报的所属期,在200511月征收期内进行纳税申报,但个人所得税必须在200510月征收期内进行纳税申报)。如新办企业开业当月就发生纳税义务,应向所属办税大厅税各登记窗口提出申请,在此月进行纳税申报。

领购发票事宜:

1、发票准购资格认定。取证后15天内到所属办税大厅发票核定窗口申领《发票领购(印制)簿》,办理发票准购资格认定。并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上海国家(地方)税务局发印制、购用登记表》(一式三份)、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购票人员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和复印件、发票专用章印模等资料。

2、办理发票种类、数量核定。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一份,填写《发票核定表》后交发票核定窗口,办理发票种类、数量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