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速递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单位纳税人新办税务登记证告知单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除银行、保险、国家级要素市场、海洋石油企业之外的其他单位(银行、保险、国家级要素市场、海洋石油企业的新办税务登记请到中山南路865号市税务三分局一楼办税大厅办理)

  三、办事所需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或其它设立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通过“一口受理”流程办理则无需提交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通过“一口受理”流程办理则无需提交
  3、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如为外商投资企业,则提供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为外资银行、外资保险公司等外资金融企业,则提供银监会或保监会的批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本市范围内迁移企业不需要提供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有限公司提供,其他单位不需要提供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6、单位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7、涉及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应提供《准予迁出税务登记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8、各投资方的证件(复印件)(企业提供税务登记证,个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9、分支机构还需要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10、涉及外地迁入本市的,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应提供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或受理书(原件及复印件)
  11、加盖单位公章的税务登记表(原件)
  12、加盖单位公章的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原件)
  13、承诺书(原件)

  四、办事流程

  (一)一口受理流程

  ①外商投资公司、(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登录 “中国.上海”门户网站“试验区投资办事直通车”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门户网站,将拟投资情况与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进行比照。如在试验区负面清单以外领域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备案手续;如在试验区负面清单以内领域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审批手续。投资者在线填写相关表格,投资者下载打印并签字。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要求将纸质材料递交至试验区综合服务大厅投资管理窗口办理一口受理手续。如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办结后在指定窗口领取证照。
  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分公司、外商投资合伙公司分支机构:外国投资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登录 “中国.上海”门户网站“试验区投资办事直通车”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门户网站在线填写相关表格,投资者下载打印并签字。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要求将纸质材料递交至试验区综合服务大厅投资管理窗口办理一口受理手续。如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办结后在指定窗口领取证照。
  ③内资企业:投资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访问 “中国.上海”门户网站“试验区投资办事直通车”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门户网站,按照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并将纸质材料递交至试验区综合服务大厅投资管理窗口办理一口受理手续。如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办结后在指定窗口领取证照。

  (二)一般流程

  投资者取得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后,可在上海市税务局官网http://www.tax.sh.gov.cn查阅相关办事指南。按照要求准备材料,并将材料递交至试验区综合服务大厅投资管理窗口办理受理手续。如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办结后在指定窗口领取税务登记证。

  五、办事地点和联系方式

  上海市浦东新区基隆路9号1楼综合服务大厅
  邮编:200131

  联系电话:021-58695195

  六、 投诉方式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投诉方式:

  电话:021-58697800

  传真:021-58698705

  电子信箱:ftzts@pudong.gov.cn



去外地工作,养保和医保关系如何转移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般账户)由本市转移至外省市


     第一步:申请人可于停止缴费后的次月,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至原本市最后参保单位所属区(县)社保中心申请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如委托他人代办,另需携带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

    第二步:向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并提交《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个人完成上述程序即可,接下来会由新参保地社保机构与本市区(县)社保中心联系。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临时账户)由本市转移至外省市


     对于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首次在本市参保缴费的,应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第一步:申请人可于停止缴费后的次月,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向原本市最后参保单位所属区(县)社保中心提出转移申请,并填写《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申请表》。如委托他人代办,另需携带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

个人完成上述程序即可,接下来会由本市区(县)社保中心与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联系。

临时基本养老保险账户转移资金方法:个人账户部分与统筹基金(单位缴费)部分全部转移。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由本市转移至外省市


     第一步:完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从本市转移至外省市手续。

    第二步:向新参保地的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医保关系转入申请。

个人完成上述程序即可。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在受理申请后将开具《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寄至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而市医保中心在收到《联系函》,并同时确认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关系已转出后,将生成《参保凭证》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寄往参保人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参保人在本市有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将进行清算后一并划转。



市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促进本市社会保险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可持续,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精神,市政府决定,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社保基金正常运行的前提下,从今年10月1日起,调整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原来的30%调整为29%。其中,单位缴费比例由原来的22%调整为21%,个人缴费比例不作调整。

  二、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4%调整为13%。其中,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由原来的10%调整为9%,单位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的比例及个人缴费比例不作调整。

  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4%调整为13%。

  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7%(单位缴费比例6%,个人缴费比例1%),暂不作调整。

  三、本市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由原来的2.7%调整为2%。其中,单位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7%调整为1.5%,个人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调整为0.5%。

  四、本市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原来的0.8%调整为1%。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