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析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国内外大势出发,统筹国际国内两个格局、顺应全球经贸发展新趋势,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重大尝试。国家工商总局牢牢立足国家战略,指导上海工商部门增强改革自觉,以敢担当的责任感、以改革的勇气和智慧,大胆探索,出台了《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一、《若干意见》的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国家战略,进一步解放思想,坚持先试先行,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率先建立符合国际化和法治化要求的跨境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使试验区成为我国进一步融入经济全球化的重要载体,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

    二、《若干意见》的总体目标

    经过两至三年的改革试验,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要通过试点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及其他登记制度,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要通过改革监管制度,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提高监管效能;要通过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要通过简化营业执照样式,落实工商登记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衔接的要求,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步伐。

    三、《若干意见》的政策解读


    《若干意见》立足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结合试验区的功能定位,从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行政效能、维护市场秩序三方面提出了9条措施若干意见。主要内容包括:
    (一)试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优化试验区营商环境

    这一部分经过与有关部门充分沟通协调,在总结广东省部分地区商事登记改革经验基础上,结合总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统一部署,形成了4条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1.试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除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另有规定的外,其他公司试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试行认缴登记制后,工商部门登记公司注册资本,不登记公司实收资本。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规定;并不再限制首次出资额及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出资期限。该条措施实现了投资者“一元”注册资本设立公司的愿望,进一步降低了准入门槛,有利于改善试验区投资环境,激发公司制企业的发展新活力,充分体现了工商登记改革“宽进”的理念。
    2.试行“先照后证”登记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事项外,试验区企业向工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如企业需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可具体分为两种情况:经营项目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许可事项的,在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向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其他经营项目,则需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然后才能开展该项目经营活动。“先照后证”登记制的试行将帮助企业先获得主体资格,再凭营业执照申请营业资格,有效解决长期以来困扰企业的“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这一措施将有利于破解“审批难”的困局,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扎实推动各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3.试行年度报告公示制。试验区内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推进政府管理由注重事先审批转为注重事中、事后监管。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同时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记载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建立健全企业公示制度,将有效还原登记功能的本来面目,完善符合国际规则的信息公开机制,成为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载体。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的规定,试验区内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办法另行制定。
    4.试行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备案制。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对外商投资试行准入前国民待遇,是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一项重要内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已不再将外商投资广告企业作为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因此取消对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限制是大势所趋。作为一次转变管理模式的有益尝试,《若干意见》将试行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备案制,全面放开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准入限制,对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试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取消对投资方主体资格、广告经营业绩的条件限制,取消投资方成立和运营的年限要求、取消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在注册资本和广告业绩方面的要求。在办理时,将试验区内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项目审批和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改为备案制。

    (二)优化企业设立流程,提升试验区登记效能

    这一部分的内容,以提升试验区登记效能为出发点,从下放登记事权、统一执照样式、工商一口受理三方面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着力体现试验区政策的可复制、可推广。
    5.授予试验区工商部门外资登记管理权。试验区设立后工商部门将调整机构设置,将现有的综合保税区分局翻牌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为实现“区内事、区内办”,方便试验区企业办理登记手续,结合“一口受理”工作机制的需要,国家工商总局授予试验区工商部门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由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负责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上海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即试验区管委会)审批(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
    6.试验区内实行企业设立“一口受理”。为方便试验区的申请对象,提高政府行政效能,试验区内将试行企业设立“一口受理”。“一口受理”是指由工商部门统一接收工商、试验区管委会(即经授权的外资审批或备案部门)、质量技监和税务部门的申请材料,通过部门间后台流转完成审批或备案流程,再由“一口受理”窗口统一向申请人发放各类审批结果文书或证照。企业可通过中国上海门户网站(www.shanghai.gov.cn)或在试验区综合服务大厅提交申请,各相关职能部门对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其中工商部门在3个工作日做出登记决定。质量技监、税务部门自工商部门做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核发证照。内资企业及属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列表(负面清单)外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在4个工作日内领取到包括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在内的各类证照。
    7.试行新的营业执照样式。为对接试验区各项试点措施,凸显试验区先试先行效应,《若干意见》将简化营业执照样式,以区别区内外企业。本条若干意见具体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简化执照样式。借鉴国际通行的证照样式,在执照记载事项、颜色、字体等方面与区外企业相区分。二是统一执照样式。将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外的营业执照统一成一种样式,即《企业营业执照》。试验区营业执照将适用于在试验区登记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公司实收资本不再记载于营业执照外,其他各类企业的营业执照记载事项保持不变。

(三)转变市场主体监管方式,维护试验区市场秩序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强调行政管理理念要从以前侧重事前审批向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转变。因此,这一部分从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和创新监管方式两方面体现“严管”的理念。
    8.强化信用信息公示,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在工商部门现有的经济户籍库的基础上率先在试验区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通过这个系统,工商部门公示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监管信息;企业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获得资质资格的许可信息。工商部门以抽查方式对年度报告内容进行监管,提高年度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有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工商部门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监管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加大企业失信成本,促进企业守法经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9.创新市场监管方式,提升行政执法水平。结合试验区的实际情况,探索建立与国际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相适应的市场主体监管方式,强化工商部门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探索建立集中统一的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系,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进一步明确各监管部门职能分工和合作机制,提升监管效能,共同营造试验区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关于本市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若干操作问题的解答

为切实贯彻国家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相关政策,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现将本市涉及的有关操作问题解答如下:

  一、 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部分小微企业范围?

  答:享受范围有如下几类纳税人:
  1、本市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型单位,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下同)的;
  2、本市按季申报营业税的企业或非企业型单位,从事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季度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下同)的;
  3、本市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型单位,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含2万元,下同)的;

  4、本市按月申报的营业税的企业或非企业型单位,从事营业税应税项目的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含2万元,下同)的。
  二、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执行起始时间?

  答:部分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执行时间为2013年8月1日之后取得的销售额或营业额可以申请享受政策。

  三、如何办理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申请?

  答:本次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纳税人,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或审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直接进行免税申报。

  四、如何理解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的销售额和营业额?

  答:增值税销售额是指不含税销售额(含免税项目销售额)包括自开票销售额、代开票销售额。

  本市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型单位,其1个季度中取得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销售额合计不超过6万元。
  本市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型单位,其1个月中取得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销售额合计不超过2万元。

  五、 如何理解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的营业额?

  答:营业额是指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营业额(含免税项目营业额),如营业税差额征收的为扣除前营业额,包括自开票营业额、代开票营业额。
  本市按季申报营业税的企业或非企业型单位从事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季度营业额累计不超过6万元。
  本市按月申报营业税的企业或非企业型单位从事营业税应税项目的月营业额累计不超过2万元。

  六、增值税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如何享受政策?

  答:在增值税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业务中,只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政策。并应分别核算增值税销售额和营业税的营业额。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按月不超过2万元),以及季度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按月不超过2万元),可分别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七、享受暂免政策的纳税人代开票有何规定?

  答: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时,都应按规定缴纳税款。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属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收入(如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免税项目等),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开具普通发票。

  八、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纳税人如何申报?

  答:暂免征收的销售额或营业额应在相关申报表免税收入栏中填报。
  纳税人按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按月不超过2万元)的,在纳税申报时可作免税申报。如小规模纳税人免税申报的销售额涉及代开票部分的,其代开票所缴纳的税款,仅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方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纳税人按季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6万元(按月超过2万元),对其销售额或营业额应全额申报增值税或营业税。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按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中的一项不超过6万元(按月不超过2万元),另一项超过6万元(按月超过2万元)的,对不超过6万元(按月不超过2万元)的销售额或营业额,可申请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另一项超过标准则应全额申报增值税或营业税。

  九、2013年10月按季申报企业如何确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销售额或营业额?

  2013年10月按季申报的纳税人涉及7、8、9三个月合并申报,由于本项政策从8月1日起执行,所以享受期限只有两个月,按季暂免征收销售额或营业额标准分别为4万元。

  十、案例

  例一:某一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13年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业务,7月份销售货物取得收入3万元(不含税收入,下同),8月份取得加工修理修配收入2.5万元,9月份取得应税服务收入1.5万元,增值税如何处理?

  答: 10月份在申报三季度增值税时,由于暂免征收政策从2013年8月1日起执行,对其7月份取得的销售额3万元,不能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政策,应按3万元计算申报增值税,并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第一栏填报。对8、9月份取得的合计4万元的销售额,属于暂免征收范围,按免税申报填入第六栏。
  注:符合条件的营业税纳税人同理,填报营业税免税收入栏。

  例二:某一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劳务,2013年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业务,10月份销售货物取得收入3万元(不含税收入,下同),取得营业税劳务4万元,11月份取得加工修理修配收入2万元,取得营业税劳务2万元(其中:1万元为营业税免税项目),12月份取得应税服务收入1万元,无营业税劳务收入,营业税税率为5%,增值税、营业税如何处理?

  答:按季申报增值税时,当季3万+2万+1万=6万,属于暂免征收范围,6万填入第六栏免税销售额。申报营业税时,当季4万+2万=6万,也属于暂免征收范围,6万填入营业税申报表免税收入栏。注意的是,11月份的1万元免税项目也应合并计算。

  例三:某一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劳务,2013年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业务,10月份销售货物取得收入3万元(不含税收入,下同),取得营业税劳务10万元,11月份取得加工修理修配收入1万元取得营业税劳务2万元,12月份取得应税服务收入1万元,取得营业税劳务1万元,增值税、营业税如何处理?

  答:按季申报增值税时,当季3万+1万+1万=5万,由于小于6万,属于暂免征收范围,5万填入第六栏免税销售额。
  申报营业税时,当季10万+2万+1万=13万,由于大于6万,超出享受范围,应按13万计算缴纳营业税。

  例四:某一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劳务,2013年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业务,10月份销售货物取得收入3万元(不含税收入,下同),取得营业税劳务2万元,11月份取得加工修理修配收入5万元,取得营业税劳务5万元(其中:3万元为营业税免税项目),12月份取得应税服务收入1万元,取得营业税劳务1万元,增值税、营业税如何处理?

  答:按季申报增值税时,当季3万+5万+1万=9万,由于大于6万,超出暂免征收范围,应全额征收增值税。申报营业税时,当季2万+5万+1万=8万,由于大于6万,也超出暂免征收范围,应按5万(8万-3万)计算缴纳营业税。

  例五:某纳税人按月申报,8月取得营业税劳务收入2.5万元,营业税如何处理?

  答:由于8月份取得的营业额2.5万元大于2万元,不能享受暂免征收营业税政策,应按2.5万元计算申报营业税。

  例六:某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申报,8月取得修理修配收入1.8万元,其中:0.8万元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万元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取得营业税劳务2万元,增值税、营业税如何处理?

  答:增值税申报:

  (一)当期实现销售额1.8万元,小于2万元标准,当向受票人收回0.8万元税务机关代开专票时,可按1.8万元申请暂免增值税;

  (二)当不收回0.8万元税务机关代开专票时,应按1万元申请暂免增值税;


  营业税申报:可按2万元申请暂免营业税。
  例七:某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申报,8月取得2.5万元销售额,其中: 1.5万元为增值税免税项目(技术开发项目),1万元为应税服务销售额,增值税如何处理?

  答:由于8月份取得的销售额2.5万元大于2万元,不能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政策,而其中1.5万元为免征增值税项目的销售额,应按1万元计算申报增值税。

  例八:某纳税人按月申报,8月取得营业税劳务收入5万元,享受营业税差额征收政策可抵扣营业额4万元,营业税如何处理?

  答:由于8月份取得的营业额5万元(不能扣除4万元可抵扣营业额),大于2万元标准,不属于享受暂免征收营业税政策范围,应按5万元申报营业额,但可按营业税计税额(5万-4万)计算缴纳营业税。



《上海市工伤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政策问答

一、为什么要制定《上海市工伤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

       2012年市政府第1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将工伤医疗费用由原来的报销制调整为以结算制为主、报销制为辅的模式。为做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加强工伤人员的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保障工伤人员获得及时、安全、有效的服务,合理使用工伤保险基金,本市制定了《上海市工伤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本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有哪些

        为充分整合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办法》维持了本市原有做法,即明确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本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三、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应遵循什么就医原则

       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应当持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卡)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转往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以下简称“工伤保险三个目录”)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照本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用药范围以及医疗服务设施等规定执行。

  四、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发生的超出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三个目录”的医疗费用如何处理

       经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其家属签字同意,定点医疗机构使用超出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三个目录”的药品、诊疗项目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人员承担。
定点医疗机构擅自使用超出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三个目录”的药品、诊疗项目等所发生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工伤人员确因抢救需要发生超出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工伤医疗费用,由治疗工伤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报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工伤人员可以在统筹地区外就医吗

       工伤人员因伤情治疗需要,经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可以到统筹地区外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从业人员因工外出在统筹地区外(含境外)发生工伤事故,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抢救脱离危险伤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转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长期居住在统筹地区外的工伤人员,所在用人单位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可以选择1至2家当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作为工伤人员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

  六、工伤人员在统筹地区外就医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如何处理

       工伤人员在统筹地区外就医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三个目录”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人员若能够提供当地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也可以参照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七、工伤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一是从业人员被认定为工伤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执行。经认定为工伤后,前期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退还至医疗保险基金。
二是从业人员经认定为工伤后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记账并每月向所在地区县医保经办机构申报核定,经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初审报市医保经办机构核定后,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八、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发生的现金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人员先期现金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持身份证、工伤认定书、门诊急诊病历、出院小结、单位先期支付凭证、医疗费用专用收据及清单等有关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社保经办机构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初审后送交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送交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送交社保经办机构;因工伤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需报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的,市医保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区县医保经办机构申报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送交社保经办机构。
社保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条件的工伤医疗费用予以支付。

  九、用人单位欠费期间发生的住院工伤医疗费用如何处理

       为确保工伤人员和定点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在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期间欠缴工伤保险费的,《办法》采取了人性化处理,即欠缴期间治疗不停止,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同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缴相关费用。

  十、关于工伤医疗费用结算支付的实施时间问题

       由于工伤人员就医结算信息系统仍在开发过程中,工伤医疗费用记账结算模式暂不具备条件,故在系统开发完成之前,工伤人员的就医和医疗费用处理仍维持原有报销模式。